彭林靈
播放錄音要錢是一種敲詐行為,被害人當即就應該報警處理。拒絕報警而選擇了支付,就應當認定民事給付行為是岀於自願而且已經原諒了敲詐者的過錯。
法院如果要認定敲詐罪名的成立的話,應該考慮主動付錢者應當分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對誠信保護原則的破壞。換句話說:不給錢當初就不應當承認。給了錢就不應當後悔。給錢再報警等於設計陷害。作為法院副院長家屬,這樣的行為是否應該得到法律的褒揚?值得考量。
談佛系
院長同志,我表示不知道說什麼,法律是公平的
農村野外行
這個問題的內容我不是很清楚,所以你還是判斷,我這麼一本正經的回答會被會被人點贊👍?好怕怕😱
主播李搞笑
邊吃西瓜邊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