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副院长丈夫报警称被敲诈,嫌疑人受审, 你怎么看?

彭林灵


播放录音要钱是一种敲诈行为,被害人当即就应该报警处理。拒绝报警而选择了支付,就应当认定民事给付行为是岀于自愿而且已经原谅了敲诈者的过错。

法院如果要认定敲诈罪名的成立的话,应该考虑主动付钱者应当分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诚信保护原则的破坏。换句话说:不给钱当初就不应当承认。给了钱就不应当后悔。给钱再报警等于设计陷害。作为法院副院长家属,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褒扬?值得考量。



谈佛系


院长同志,我表示不知道说什么,法律是公平的


农村野外行


这个问题的内容我不是很清楚,所以你还是判断,我这么一本正经的回答会被会被人点赞👍?好怕怕😱


主播李搞笑


边吃西瓜边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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