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岳阳县某村饮用井水突然发出异味,执法人员挖开可疑地点后发现...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长江信息报记者 段佳 通讯员 李莹)

根据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等废物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但为了省钱,省外一家工厂员工将一批危险废物运至岳阳县委托村民随意处置。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吴某、罗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8年3月底以来,岳阳县某村村民发现一件怪事:从饮用水井和水塘取水总会发出异味,村民们将情况反映到了岳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往现场。通过初步调查,执法人员寻踪挖开一处可疑地点发现,惊讶发现该处填埋了不少铁桶,铁桶内有不明物质渗漏。经走访调查,村民吴某承认,山上的这些铁桶是他填埋的。吴某交代,2017年10月,上海某工厂的员工罗某联系到他,委托他帮忙处理一些“废品”。随后,对方将多个铁桶运到了岳阳县。他原本将这些铁桶堆放在自家门前的坪地上,经日晒雨淋,铁桶散发出刺鼻性气味,他于是想到将铁桶私自填埋。为进一步追查污染源头,去年4月18日,专案工作组工作人员赶赴广州。经过几天的艰苦蹲守,抓获涉案嫌疑人罗某。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上海某化工公司主要从事四氢噻吩的批发经营,同时提供回收处置残留有四氢噻吩的空桶服务。按照规定,处置这样的废旧空桶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但是,这些容器需要一笔较高的处置费。 2017年9月,该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罗某需要处理一批公司回收的残留有四氢噻吩空桶,于是委托吴某处理。吴某收到该批空桶后在岳阳县某村的山上挖坑直接进行了填埋。经鉴定,填埋点的固体废物和土壤中均含有四氢噻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私自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罗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无经营许可证而委托其处理,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罗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某、罗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罗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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