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犯罪的認定應重點關注其組織結構

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惡勢力”的認定往往忽視對其組織結構的思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也就是說惡勢力是一種違法犯罪組織。

何為組織?組織是指人們為實現一定的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的集體或團體。

何為犯罪組織?犯罪組織是指為了實施犯罪,相互協作結合而成的集體或團體。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惡勢力是一種犯罪的組織,而不能簡單的理解為一般的共同犯罪。

關於惡勢力的人數,相關司法解釋指出: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

如果僅因臨時僱傭或被僱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矇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筆者曾在黑龍江省某市辦理一起涉惡案件,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王某、劉某在張某的糾集下共同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五起,系共同犯罪,應按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處理。本案在庭審過程中,筆者提出本案三名被告沒有形成犯罪組織,相互之間只是臨時糾集,不存在穩定的組織結構的辯護意見。最終法院判決採納了辯護人的觀點,認為本案張某、王某、劉某有分有合實施尋釁滋事罪,三人之間並未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檢察機關認為三人成立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指控意見不能成立。

故此,“惡勢力”犯罪的認定應重點關注其組織結構,對於惡勢力犯罪的打擊既要打早打小,也要打準打實,真正做到不枉不縱。


本文作者: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 曹德全律師

“惡勢力”犯罪的認定應重點關注其組織結構

曹德全,大成中國區高級合夥人,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部長,大成刑辯學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騰訊.大燕網特約評論員,河北省律師協會涉黑惡犯罪辯護與代理委員會委員,獲得第一屆“大成杯”模擬法庭刑事組總決賽“最佳辯手”稱號,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等領域的辯護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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