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自2019年11月起,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西藏自治区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对“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具体措施,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执法活动,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并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是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规范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责任,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以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守住法律的底线。四是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有效整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让行政执法更规范、执法监督更精准、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

《实施方案》还明确,从今年起,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全面、不具体、不规范、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西藏自治区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方案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确保我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具体措施

自2019年11月起,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以及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具备条件的要以藏汉两种文字进行公开公示,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1.制定《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等予以公示。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并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等予以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5.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6.公布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自治区和地(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情况,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汇总整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要求,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并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8.出具执法文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9.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10.推动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部门、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

11.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上删除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12.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制定《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明确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内容、程序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的执法行为类别,制定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2.制定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标准,制定完善本部门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确保执法文书统一、规范。

3.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做好规范使用音像记录工作,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类别和阶段,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要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4.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5.制定《西藏自治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西藏自治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设备标准和配备标准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部门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

6.制定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7.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记录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印签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探索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制定《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标准、内容、程序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明确审核工作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3.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加强法制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高标准配备和充实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4.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通过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5.统筹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力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统筹调用机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6.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根据本部门职责,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7.明确法制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8.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分类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程序、载体、时限、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意见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使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

1.建立自治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自治区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国家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归集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地(市)、县(区)要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2.及时公示执法信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3.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市、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交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做到执法信息动态更新,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5月至6月底)。

1.组织开展培训。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动员,为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奠定基础。

2.细化工作方案。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细化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全面摸底调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二)制定制度阶段(2019年7月至10月底)。

1.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本实施方案中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制度文件,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建设。

2.细化完善制度规定。地(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治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19年10月底前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1月开始)。

自2019年11月起,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制定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分管领导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把“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全面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经费。自治区成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促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台账,强化督导检查。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市、各部门推行“三项制度”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制度,并将督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工作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全面、不具体、不规范、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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