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數百萬財產慷慨贈“小三”,離婚後前妻可以追回嗎?

1989年,趙女士與馬先生在北京登記結婚。婚後,馬先生與曹某發生婚外情,馬先生陸續給曹某贈送了數百萬財物和房產。

2008年,曹某在香港生育一女,馬小女。

2011年,趙女士與馬先生的婚姻出現裂痕,雙方簽訂《協議書》。

協議約定,馬先生同意趙女士追回馬先生私自給予曹某的財產,對於能夠追回的部分,馬先生自願放棄全部所有權,作為趙女士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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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這道“聖旨”後,趙女士開始陸續在北京、上海分別起訴曹某返還財產,而馬小女則以要求馬先生、曹某支付撫養費為由,也在北京、上海、湖南等地提起訴訟。

那麼,老公出軌送給“小三”的財產,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不受法律保護,那私生子到底有沒有權利取得撫養費?

如果受法律保護,那該如何保護另外一方的財產?我們來看法院的判決。

一、趙女士要求曹某返回財產的情況

1、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先生私自處分婚內財產的行為無效,判決曹某向趙女士返還共73.3716萬元款項。

2、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再處分。馬先生向曹某贈送錢財的行為既損害了其妻子趙女士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於是判決曹某返還款項共247.5196萬元。

我們發現,趙女士要求曹某返回財產的訴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馬先生未經妻子同意,擅自給第三者贈送財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屬無效行為,妻子有權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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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情真這麼簡單嗎?“私生子”的權益怎麼保護?

根據《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馬小女作為馬先生的非婚生子女,同樣也享有被撫養的權利,馬先生也應履行撫養義務。馬小女認為,上述財產都是其父親馬先生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不同方式,所以上述法院的判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

二、馬小女請求支付撫養費之訴

1、上海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馬小女作為第三人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

2、馬小女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馬先生未經妻子趙女士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曹某,侵犯了趙女士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曹某應返還馬先生贈與的相關款項。

申請再審人馬小女認為生效判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內容錯誤,馬先生轉入曹某賬戶的款項及為曹某購買商品房、車位的消費款項已有在案證據予以佐證。贈與行為與撫養費問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馬小女如果認為自己需要生父馬先生支付相關的撫養費,可以另案提起訴訟進行救濟。

3、隨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類似判決。上述判決也再一次確認,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婚內財產的行為無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卻提供了另外一個方向:非婚生子女可以另案提起撫養費的訴訟。馬小女於是向其所在的湖南地區人民法院提起支付撫養費之訴。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經審理判決:馬先生一次性向馬小女一次性支付生活費41.4萬,並應承擔教育費、醫療費的70%、曹某承擔30%。隨後,法院根據申請強制執行了曹某、馬先生房屋拍賣款64萬餘元的一半。

果然,法院支持了馬小女的訴訟請求。但是這個案件巧妙的點就在這裡:本次法院執行的款項,恰好是趙女士2013年申請強制執行的款項。

趙女士好不容易打完了官司、等到了房產拍賣,眼瞅拍賣款要到手了,可是法院卻將其中一半劃分給了馬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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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截胡”嗎?

這份判決讓趙女士深感不服:既然法院已經判決馬先生處分婚內財產的行為不合法,而且《協議書》也約定上述財產屬於趙女士的個人財產,上述房屋拍賣款應全部屬於其個人財產,湖南法院判決凍結其中一半,已經侵犯了其合法權利,遂提起上訴。

三、趙女士向湖南地區法院起訴訟。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女士與馬先生對其婚內財產的約定合法有效,但該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方。馬小女繫馬先生的非婚生子女,馬先生應向馬小女支付撫養費。法院關於撫養費的判決合法有效,凍結房屋變賣款的強制執行行為也於法有據。上訴人趙女士主張該房屋變賣款全屬於其個人所有,於法無據,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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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夫妻雙方之間的約定,並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也是湖南地區法院判決的核心要義。

小齊分析完整個案例,內心感慨萬千,婚內出軌給夫妻雙方、給家庭、給子女帶來的都是沉重傷害。這個案例中轟轟烈烈的十幾場訴訟已經讓各方當事人精疲力竭,但後來,無意之間小齊發現,本案的原告依舊在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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