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有些農戶將自己的責任田地都私自賣給別人造房了,假若土地再次調整他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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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戶可以通過承包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是耕地可以用來耕地種田,是宅基地可以用來建房居住。但是,不管是耕地,還是宅基地,都不能私自改變土地的用途,也不能私下的買賣。

像提問中所說,農戶把自己的責任田地私自賣給別人,還在田地上建房的這種情況,已經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土地政策,是一種違法行為,就算雙方私下籤訂了相協議,也屬於無效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同時還應拆除土地之上所建房屋,恢復土地原來面貌。

當然,這個提問的焦點不是問,農戶把自己的責任田地私自賣給別人建房後會有什麼後果,而是問這種情況發生後,假若到了土地再次調整的時候,像這種情況怎麼辦?也就是說像這種情況,農戶是否還能參與土地的承包?

其實,不管到何時,只要國家沒有再出臺新的土地政策,那麼以現有的土地政策來看,私自買賣土地,並在土地上建房都是違法行為,都需要予以制止和糾正,既是真正到了土地調整的時候,也同樣不例外。

但是,我認為農戶私自買賣土地,並在土地上建房,和在土地調整時能否參與土地的承包沒有關係,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因為,農戶私自買賣土地,並在土地上建房是違法行為,違法就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法律會給他相應的處罰。

而調整土地,則是在村集體組織內進行,只要是村集體組織內成員都可參與,並不是說把土地私自買賣,並在土地上面建房了,違法了法律就剝奪了他們參與土地承包的權利,一碼事歸一碼事,因此他們仍可以參與土地調整時的土地承包。

綜上所述,農戶將自己的責任田地都私自賣給別人造房了,這是違法行為,法律會給出相應的處罰,是一碼事;而在土地調整時,只要是村集體組織內成員,仍可參與土地的承包,又是一碼事,兩織事並不能交織在一起來對待。你認為呢?


農村一山貨




西門觀點:再調整土地時,應該不會再給這些農戶分地。

過去,農村土地管理相對寬鬆的一段時期內,一些農民朋友沒有經過審批,擅自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造房屋,還有的將自己的承包地‘’賣‘’給別人建房,農村一度出現了很多非法建造的房子,非法使用宅基地的現象。

特別是城郊農民,由於頻臨城市,土地價值不斷升值,一些私人和村集體就擅自改變承包地的用途,建造房屋出售,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小產權房。

那麼,如果把自己的承包地賣給別人建房,該如何處理呢?再調整土地時,會不會受影響呢?下面從幾個方面回答。



一、農村土地允許買賣嗎?

空口無憑,用法律說話。《土地承包法》第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

第四條從土地性質角度告訴我們,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承包者無權買賣。而第十六條則從土地用途角度規定,農村土地不得改做其它用途。

這是硬性法律規定,誰也無權違反!



二、題主所說的情況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

題主問,有農民將自己的承包地責任田都賣給別人造房子了,假若土地再調整時他們怎麼辦?

首先,‘’把承包地全部賣給別人建房子了‘’的行為是違法的,那麼土地確權時肯定不能確權,也就是說你已經沒有了土地。如果土地再調整,也肯定不會再分到土地。

三、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其實,在過去土地管理相對寬鬆期間,農村這種私自在自己承包地上建造房屋的現象很普遍,特別是城郊農村。那麼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呢?



一是城郊的小產權房。城市郊區因為土地升值較快較大,而且隨著農村人往城市流動,房子的需求量很大,一些村民和村集體以及開發商都看到了無限商機,擅自改變自己的土地或村集體的土地用途,大規模建造房屋出售或出租,這就是小產權房。

這種小產權房如果是2012年以前已經建造好的,不強行拆除,如果2012年以後還在建造,肯定會被拆除。

如果是過去建造好的,雖然不會強行拆除,但應該從自己的承包地畝數里將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畝數退回村集體或者按規定交費,然後其餘的土地才能確權。

但這位題主所說的是把自己的承包地賣給別人建房,而且是全部承包地。如果是2012年以後建造的,會被拆除,如果是以前建造的,雖然不會被拆除,但今後再調整土地時肯定不會再給你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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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白甫


目前農村有一部分農民是沒土地的,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有土地,但土量也非常少。這些土地少和沒土地的農民,大多都是以前私自將自己土地賣了或者是計劃生育嚴重超生造成的人多地少,他們心目中當然希望政策趕緊重新調整土地,自己賣土地的錢得用了,能再此重新分土地何樂而不為呢。

假若土地再次調整他們會怎麼樣?

假若土地再次調整,他們肯定能重分土地。但是,土地短期內不可能重新整。

首先、如果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國家收回土地大調整,他們是可以重新分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將自己承包地轉讓給他人的,在土地承包期內無法重新獲得承包地。意思是在承包期內不能再分土地,如果承包期到期後,土地政策需要大調整,以前賣掉土地的人是可以重新獲得土地分配的。他們以前轉讓的僅僅是土地承包期內的承包經營權,只要農民的身份不變,農民在國家統一調整土地的時候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之前轉讓土地是沒有關係的。


其次、土地政策短期不會大調整,賣掉土地的人短期內不可能重新分到土地。

國家要發展,土地承包政策必須要穩定,而且要長期穩定不變,如果土地政策三年五年、十年八年搞一次大調整,對經濟發展是沒有好處的,提不起人們投資開發的積極性。人人都知道,土地在自己手中經營不了幾年,誰還會在自己承包地上大膽投資搞發展建設呢?更不會有人買土地,因為買了也管不了幾年。所以,國家要發展,土地承包關係必須保持長期穩定不變。中共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定,土地承包期將在第二輪承包關係的基礎上繼續延期30年,也就是說,未來30多年內,土地承包政策不會大調整,以前賣掉土地的人短期內不可能重新分到土地,下輩人說不定也難分到土地,因為土地延期到期了還有可能再延期。


再次、賣掉土地和超生人口長期沒土地的怎麼辦。

賣掉土地和超生人口長期沒土地,唯一辦法只有打工掙錢養家餬口,通過打創業賺到錢後,可以購買養老保險養老,也可以再回農村購買別人多餘土地繼續種地。

總之,土地承包到戶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對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都是有好處的,賣掉承包地和超生人口無耕地都是應該承擔一定社會責任的,不可能賣了土地把錢用了又想重分,獨生之女家庭人口少土地多,人家失去人口資源,不可能還要失去土地資源,超生人口獲得人口資源承擔一定社會責任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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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人阿洪


在農村把責任田私自賣給別人建房的已很普遍,特別是城鎮周邊不但賣而且和開發商合作搞小產權房謀利。產生的重要原因是農村承包地管理放任,有權的和村裡些勢力派挑頭其他人效仿便形成了氣候。這些人已把土地變現,經過三十年再三十年,有誰能說清、有誰願說清、有誰敢去說清,上面有了房屋這也是我的那也是我的只留下耕種的土地是集體的或變成國家的。若要沒有強硬的手段遵循法律法規去清理,這將成為終極結果。如果以後調整土地,沒有明確的政策界限劃定也只能平分現有土地了。沒有將土地變現是沒錢的弱勢群體,就是有意見也只能自己在自己心中漚著。



無憂174343621


在農村,責任田和宅基地是很難區分的。在過去幾年裡,村子裡是隻管發證,而地基是自己想辦法找的。

怎麼找呢,就是換地。於是,村辺的地就成了香粕粕。有的人為了蓋房子,就用別的地方二畝換這裡一畝,還要加一些錢來兌換。

因此,幾年下來,有人利用土地佔了大光,不但多得了地,還得了不少的鈔票。但有的人就慘了。為了蓋房子,失去了地,也花了不少錢。

那失去地的人,如果土地再調整,應該怎麼辦呢?

一是對於已經售出的土地,承包者受到了利益,那再分配時,他們已經受益的地畝,應該在應得畝數中扣除。

二是用土地換房基造成的土地流失,扣除正常的房基證上的畝數,剩下的應該是你自己造成的土地減少,應該再分配時扣除。

總之,應該是你當初分多少地,現在就收回多少地。收少回的部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應該判定你仍然佔有,在重新分配土地時,予以少分。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我家老人為了點租田租金,把他們倆個的承包田當時租給鄰居堆木料,鄰居慢慢又蓋點臨時的彩鋼房,為這事還說過老的,老的有承包田的本本,鄰居不知把我們老的田變成他的建房用地沒有?老人萬一不在了?萬一我們那裡政府開發了,會不會變成租田人的


海是巖滴成的淚


建房經政府審批的,是合法的,現在政府徵收開發佔用農戶土地,倍償給其本戶,沒有平坤分,(土地延遲三十年,共六十年,人生壽命有多少年,原來分田的那一批人已向鬼王報到了,就沒有留言了)


用戶3013710246818


我個人認為,不可能某人把自己的田地私自賣了又在僅剩下土地上建了房子,土地重新調整又可以重新分得與他人平等的土地的話,除非把公平兩字去掉,永不再用。


外星飛碟2


一戶在這兒僅幾畝地,還不在一個地方。如果僅一戶賣地,他僅能賣出2畝,也只能用於建房了。我們這兒沒有。我們這兒有租地建大棚的,有租地建養殖場的。一租就是幾十畝。需好多農戶出地,然後訂合同xx年。象這種情況,再動地,他只能仍然承包這些土地。再說誰也不會在野外買地建房。


未雨綢繆180973058


土地己早就出現亂象,再過些年,經歷的人都記憶不清楚了。土地吃虧和討好的人好多,很不公正公平。土地應該收歸國有或集體,土地不能私有!私有土地,問題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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