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请的法律援助律师一点意见都不能给?

历史本真


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既然愿意承担这项工作,就应当像对待那些非法律援助的事项一样,尽心尽力地完成工作。这是一名律师应有的素质。

就提问者提出的法律援助律师对这几个具体问题的态度,我的看法如下:

1、本人在执业过程当中也常常会遇到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律师谈和解方案的情况。为什么由自己律师与对方律师谈和解方案呢?简单说,就是大家都是法律人,对有关法律规定都很清楚,谁也无需在法律上忽悠对方,而且各自都知道自己当事人一方在这件事上的弱势和优势,可以比较理性地考虑问题。当然也会有那种蛮不讲理的律师。

英文世界有个专门的名词,叫“射杀信使(shoot the messenger)”,意思就是当我们听说一个坏消息的时候,我们会因为不喜欢这个消息,而连带地想要把带来消息的人给干掉。这就是为什么常常当事人对自己的律师与对方谈的和解方案不满意的原因。

既然是和解、是协商,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要有必要的让步,大家都不让步,就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总希望对方让步,也不可能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达成了,当事人往往又有失落感,认为自己让步太多了。于是就怀疑是不是自己的律师能力不强?自己律师与对方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

而且与对方谈和解方案往往费时费力,再加上前面说的不讨好,整个就是受累不讨好。因此,有些律师拒绝做这项工作也是情有可原。

2、律师不对案件的胜诉做百分比预测是符合律师执业规定的。但是,律师完全可以分析己方证据被法官采纳的可能性,可以分析己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

3、提问者遇到的这位律师的做法并没有错。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往往都是些职业经验并不丰富的律师,因此,他们可能怕出执业过程中出现纰漏,所以都比较谨慎。

再说个小事:五一节放假的最后一天,我到所里,听到有人在接待区大喊大叫,我过去一看,是一名五十岁左右的女当事人,她喊“我都等了四个月了”。我只听清这一句,其余的喊声就是西斯底里的狂喊。直到后来是110的警察到了,情况才缓和了。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律师是什么?就是要谨慎地对待当事人,谨慎地对待当事人提出的一切问题。


律师张晨阳


此种律师,显然属于不负责任。

法律援助本应属于民生事项。但这类案件,律师没有钱可挣,只有司法行政部门给的那点可怜的补助。所以,律师心理上并不很积极。

对律师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律师收费很多以小时计,并不愿意牺牲时间,来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这类案件的律师,很多属于案源不足,“被迫”接受;心理上不情愿,却又好高骛远。

有的律师干脆作为一项任务,被动接受,消极应对,更不要说研究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了。对于接待当事人,当然也是能省则省,能消极则消极,能敷衍则敷衍。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相应的激励、约束、评价机制。对于当事人来说,碰上这样的律师,要么要求换(患难之下其实基本没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只能被动接受。



风云26610126


个人认为,律师的合理化建议比法律条文更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会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但为什么法援律师不给或不经常建议,这需要从很多方面理解。

一般来说,注意,仅是一般而言,法援律师多为刚执业、案源少、经验少的律师,一方面通过法援案件积累经验,一方面也要生存,这时因为执业时间较短经验尚浅,也给不了多少建议。另一方面,执业风险越来越大,以前很多律师都可能从良心角度给出专业建议,但好多得不到理解,最后好心没好报,使得好多人不敢随便给建议,犹如医生建议患者吃仿制药…的后果…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法援律师都是执业经验少的律师,仍然还有为数不……怎么多的、不沽名钓誉的、执业多年仍然相信公平正义终会实现的律师,但,少。

最后,法援律师的劳务费确实不多,而且法援的指派具有一定强制性,古话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其实聘请律师就是购买服务,还有句话说,一分钱一分服务(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援律师不会在法援案件上耗费全部精力,毕竟谁都要为生计奔波。当然,律师行业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好像顺到其他地方了),但凡事光想着自己只会累己怨人,我觉得这话对律师和委托人都适用。

最最后,又有多少人会真心愿意相信自己的律师,无论是法援还是自聘?!又有多少当事人在面对律师时会坦诚相待据实描述,我相信,开庭时作为代理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有时甚至不如对方知道的真相多,我更相信,其实每一个法律人在学习法律时、律师初执业时,都曾抱有一腔热血,但因各种原因这腔热血在慢慢冷却。


風無相


因为律师做久了亏吃的多了,你说的这种事没有律师会去做,都是容易出事的情况。

我见过一个离婚案子,当事人委托律师时签的代理协议,其中有一条:是否同意代理律师代为约见对方当事人(妻子一方)进行调解? 这个当事人写的“是“ 但是开庭的时候,中间双方摆事实和证据,感觉自己理亏难以得到想要的结果时,这个当事人突然开始指责自己律师,说他背着自己给他的妻子打电话约见面了,他妻子拒绝了见面如何如何,言下之意说他委托的这个律师背着他联系他妻子耍花招!

他的律师当庭出示了他写的委托事项及相关内容,是他要求律师联系对方进行调解的,这个律师很不留情的斥责他背信弃义,并当庭退了他的律师费表示不会再担任他的律师。

之后这个律师即火大又后怕不已,说幸亏当初没有闲麻烦要求他填了律所要求的案件登记信息,否则这个当事人人品不行,他自己理亏不愿意认账,反而拿着律师联系对方当事人的事情跑到相关部门去闹的话,他就是真的黄泥巴掉裤裆了!

其实,有一定经验的律师都会听过类似这样的例子,当事人理亏感觉案子难以取胜的时候,就调转枪口给自己律师栽赃,希望找个别的人替自己背锅!有一些律师甚至因此被坑进监狱的!最著名的就是北京曾经的一个案子,这里就不再详述

所以律师圈子里有个俗语,“当事人、当事人,当面是人!”

题主的另一个问题,问律师有百分之多少把握,要律师给一个案件结果的承诺,这确实违反了律师法!这是律师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鱼北游132


法律援助,本是面对有困难,有需要的群体实施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受司法部门委派,如果是一位有良知,有责任心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应该尽心尽力为服务对象献计献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争取获得更大的利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因为“免费”而走走过场,应付了事,真的对不起自已的职业,也有失于民众对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信任,从而涉及影响到整个司法战线的信任危机,而不是个人行为的问题了,所以,建立建全司法援助,不是挂个牌子,摆个面子,吸引案子,然后是无钱不为,为而不专,专而不负的拖沓态度,更不要一切向“钱”看,法律工作者(律师)办案需要钱,但法律不是市场买卖,有的诚信、名誉比金钱更重要,为什么英雄、见义勇为者不留名,面对金钱不动心成为人民心中高、大、上的人物,而敛财贪钱者则成为渺小可耻之人就是这个道理。愿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要坦开胸怀,为需要求助的人民群众服务。


听君壹言


援助律师没说错呀!

你希望你的律师找对方律师帮忙调解,说白了,构成的恰恰是你反对的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

律师的法律意见是个人法律意见,即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不是法律作出的意见,判决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表法律意见。

律师的作用不是调解,如果把律师用成调解人员,就是逼律师勾兑!

律师就是帮助你实现诉讼目的!

即使在法律上不成立,他也会想办法去给你圆场帮你自圆其说。

如果调解,需要通过律师(代理人)向双方当事人沟通。

律师不是法官!律师与打散工的木工一样,东家出材料,木工出工出力。

我建议,律师应改讼工或讼师,以免让当事人误解!

如果当事人与代理人同时到庭,当事人回答法庭调查,律师根据你的诉讼目的辩论、质证!


局部天晴


法律援助制度是确保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之一,不因你经济困难就不能得到法律帮助而在诉讼中处于与相对方在程序上不平等的对待。当然这就好比你吃低保一样,只能确保你的最低生存需要,要获得全面优质的律师服务还是不太现实的。律师是要通过专业服务获取报酬来维持自身的生存需要的。


李律师80237351



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


法援律师起不了作用,困没有免费的午餐。困我受到市总工会按排的法律援助律师援助过。下面把我的法援情况向网友介绍介绍一下:①他向我提出要给他200元坐车费和茶水费;②上诉状,证据、证人证词和二审出庭作证的证人及法律依据等各种材料都是自己乱搞而(来)成的,他只是开庭时陪了我一个上午,但是,我想在开庭时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时,他说你(我)不要管事,所以我就在庭审时什么都没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现在网友们可认为法援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雨过天晴83887440余斌


本人在司法部门任职时,注册为法律援助律师。因受援者为特殊群体,或者是老弱少,或者是被国家追诉的重罪被告。只因如此,指派的援助律师都是骨干律师,且都非常认真负责。现在,我是职业律师,在政法部门的名声,不是我曾经的行政地位,而是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庭上、在为受援对象的服务质量上。现在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法律援助通知后,也都指派资深律师出庭,并且主任、书记带头,几乎不存在社会上所说的,指派援助的律师都是年轻没有经验的律师的问题。法律援助是国家公益,出庭律师的能力、水平本身就代表律师事务所,有谁想毁自已的声誉,派出没有经验的律师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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