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主犯?兩次抗訴獲改判

她究竟是從犯還是主犯

4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法院對童某遠等4人非法拘禁案再審宣判。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法院對梧州市龍圩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童某遠、童某異、羅某鈞、葉某幸非法拘禁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對童某遠、葉某幸母女的刑期進行了改判,葉某幸由當初被認定為“從犯”,最終被糾正為“主犯”。這起由梧州市檢察院和梧州市龍圩區檢察院上下聯動、連續兩次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最終獲得改判。

為追回債務不惜鋌而走險

2015年2月,童某遠和被害人羅某林相識,後便以姐妹相稱,但不知道羅某林的真實姓名,平時稱其為“羅慶”。羅某林多次向童某遠借款,金額慢慢累計達到10多萬元。同年10月4日,羅某林以“羅慶”的名義寫下三張借條給童某遠,借款金額為14萬元。

2015年10月6日晚,童某遠及其女兒葉某幸得知被害人羅某林使用的“羅慶”系假名後,遂與有討債經驗的童某異(童某遠的侄子)、羅某鈞商量挾持羅某林到童某遠家償還債務並重新寫欠條。

第二天上午,童某遠得知羅某林即將外出的消息後很著急,為了能儘快追回債務,便與女兒葉某幸再次商量,決定鋌而走險,葉某幸聯繫童某異,童某異隨即找到幾個社會閒雜人員一同來到羅某林的租屋,強行將羅某林帶回童某遠的家中,限制羅某林的人身自由逼迫其還債。其間,童某遠、葉某幸、童某異對羅某林進行辱罵,童某異還兩次扇羅某林的耳光。羅某林為求脫身,吞食了半瓶制黴素片後出現嘔吐現象,但童某遠、葉某幸、童某異仍然限制其人身自由,繼續逼其還債。當晚7點左右,羅某鈞也參與到這起案件中,逼迫羅某林還債。葉某幸在晚飯後出門遛狗時還發微信,指使童某異繼續叫人前來逼羅某林還債。當晚8時許,羅某林趁上廁所之機喝下廁所內一瓶日常使用的高效清潔劑,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015年10月18日死亡。

2016年5月4日,梧州市龍圩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童某遠、葉某幸、童某異、羅某鈞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同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4名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他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認為被害人具有過錯,幾名被告人共同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主犯童某遠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童某異是犯罪情節較輕的主犯也有立功情節,羅某鈞中途參與非法拘禁是從犯,葉某幸在非法拘禁中主要負責駕駛車輛,參與非法拘禁的時間較短,是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因此判處被告人童某遠有期徒刑十年,判處被告人童某異有期徒刑十年,判處被告人羅某鈞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葉某幸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害人家屬申訴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一審判決後,被害人羅某林的父親、母親及兒子向梧州市龍圩區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受理申訴後,龍圩區檢察院迅速調取了案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決定立案複查。立案複查期間,控申部門承辦檢察官聽取了申訴人的意見,訊問了4名原審被告人,核實了相關問題,並聽取了原承辦檢察官意見,全面瞭解原案辦理情況。通過複查後,龍圩區檢察院認為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童某遠、葉某幸自首及葉某幸是從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葉某幸的量刑畸輕,提請梧州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梧州市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童某遠、葉某幸二人的行為構成自首;特別是葉某幸在本案中系組織策劃者之一和積極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對葉某幸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屬量刑畸輕,且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梧州市檢察院於2017年11月9日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向梧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梧州市中級法院於2017年12月29日決定指令梧州市龍圩區法院進行再審。龍圩區法院經開庭對該案進行重新審理後,於2018年10月12日作出再審裁定,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主要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裁定維持原一審判決。

檢察機關再抗訴終獲改判

再審裁定作出後,龍圩區檢察院在5日內向梧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抗訴的理由與之前梧州市檢察院抗訴的理由一致。梧州市檢察院經再次認真研究案情和案件爭議焦點,認為龍圩區檢察院的抗訴理由正確,因此作出支持抗訴的意見。

今年1月8日,梧州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梧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盧軍帶領控申部門檢察官出庭依法履行職務。出庭檢察員主要圍繞本案的主從犯、自首以及原審被告人量刑是否恰當等焦點問題發表檢察意見和進行答辯。幾名原審被告人及其委託的辯護人也分別圍繞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發表了意見。

4月24日,梧州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判決,判決認為:原審被告人童某遠的自首行為不成立;原審被告人葉某幸應當認定為主犯,而非從犯,但其自動投案,可認定為自首;對葉某幸的量刑不當,適用緩刑錯誤。據此,將童某遠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年零二個月,葉某幸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宣判結束後,之前已適用緩刑的葉某幸被重新收監。

“在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過程中,我們注重發揮刑事申訴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的優勢,上下聯動共同做好監督工作,有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梧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黃昱告訴記者。(鄧鐵軍 曾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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