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人干这件事儿
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医疗保障基金
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的一件大事儿
可总有一些人
想在此做文章
近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
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起来看
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中举报奖励适用范围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
医疗保障基金
《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实施细则》中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挂名住院、降低入院指征、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参保人员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举报方式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则上最多不超过6个月。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填写《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以下简称《奖励决定书》)送达举报人,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可次年兑现。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5%,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举报奖励的资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的方式支付,举报人自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看懂了吗?
大家以后可千万别投机取巧了
小心挨罚!
当然
有人骗取该举报还是要举报!
(包头发布)
蒙B车主注意!
6月1日起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大家听说了吗?
国务院公布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且旧版同时废止
具体有哪些内容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
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谁可获得收资质认定?
办法明确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如何才能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
办法明确要求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这些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三大违法情形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办法规定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这下大家都清楚了吧?
记得一定要遵守哦~
(包头职工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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