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勻法院:因不支付工資,一包工頭被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近日,都勻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被告人何某獲刑。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何某在承包都勻經濟開發區某建設項目部分工程期間,在結得工程款後,不予支付工人工資,而將款項用於個人購房、購車、消費等。都勻經濟開發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勞動部門接到工人投訴後,多次與何某協調無果,後何某逃避並失去聯繫,造成工人情緒激動,多次圍堵項目部。2017年7月6日,都勻經濟開發區勞動監察部門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後,何某仍拖欠13名工人工資12萬元不予支付。

庭上,辯護人辯護,何某在被提起公訴前已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依法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請求對何某免予刑事處罰。經查,在案證據證實,何某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確實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由於其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失聯,導致工人情緒激動,多次圍堵項目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處以刑罰。

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何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所欠工人工資已全部支付,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何某犯罪情節較輕,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並將所欠工人工資全部付清,確有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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