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 传递检察温度

案情简介

昌吉市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 传递检察温度

2017年11月期间,郑某某伙同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到三工镇某村,将村民韩某某家看门狗毒死,撬开韩某某家鸽舍房门,使用编织袋盗窃韩某某家40多只鸽子,韩某某自称被盗鸽子及被毒死的狗价值1500元。

2017年12月期间,秦某某驾车到吉木萨尔县郑某某家,由郑某某带路采取将看门狗毒死的方式盗窃郑某某家周围一姓康村民家的三十多只鸽子。

2018年2月份快过春节的时候,奇台垦区居民吕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他的邻居光抓他的鸽子,让王某某过去偷鸽子,后王某某伙同秦某某、郑某某,由吕某某带路,采取将看门狗毒死的方式盗窃吕某某家邻居五十余只鸽子。

调查与处理

2018年8月22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依郑某某律师的申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理由是: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办案单位工作,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主动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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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办案人员认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而且相关证据都已固定,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他证据能够互相认证,郑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本人对自己涉嫌犯罪行为极为悔恨,且能积极给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适用缓刑,对郑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不需要继续羁押,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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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检察人员对本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依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提请立案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征求侦查阶段和公诉阶段各部门的意见,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谈话,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无必要继续羁押,因此制作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改变强制措施的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名义向昌吉市公安局发出了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要求昌吉市公安局在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昌吉市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 传递检察温度

2018年8月22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昌吉市公安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昌吉市公安局采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意见,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爬去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一) 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

(一) 免于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而不是主犯

(二) 被害人谅解

(三) 其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案,郑某某多次实施盗窃。郑某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作为一名公民,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平时没事时可以看一些法制宣传节目,看一些法制报刊杂志,还可以看一些比较通俗易懂的普法读物,来充实自己,避免犯以上郑某某所犯的违法行为。

郑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且有悔罪表现,根据其案件事实情况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在案件审查中我们坚持以规范、理性、文明的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注重宽严相济,通过全程监督审前社会调查等形式确保调查报告公开公正,并在变更强制措施后进行重点关注,注重延伸帮教,通过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积极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

来源|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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