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高额拆迁款私自作主分配

拆迁后有336万余元补偿款,他不仅没联系法院主动履行债务,还自己作了分配,让6个人以债权人名义领取,近日,淳安县法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子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方某在淳安县法院有5起执行案件,拖欠的案款本金合计400余万元。执行中,执行员发现方某名下仅有1套房子,但因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很难处置变现。虽然房子无法拍卖,但千岛湖镇政府对房屋所在的这片区域征迁,2018年7月8日,方某与镇政府签订《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两天后,336万余元的拆迁款打入了方某及相关人名下账户。然而,方某没有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债务,而是自己作主进行了分配。

2018年7月13日,执行员得知方某有拆迁收益,立即前往征迁办调取证据材料,同时找到征迁办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果然,调查结果显示,方某将总计336万余元的拆迁款分为了6份,其中5份由胡某等5人以债权人名义分别领取,总额为242万余元,最后一份由委托人杨某领取,数额为92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胡某等5人及杨某与方某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没有经过法院诉讼确认,法院无法确定这几笔债权的真实性。也就是说,胡某、杨某等人是不是真实的债权人还不能确定。

法院认为,方某通过与千岛湖镇镇府签订协议及通过案外人代领拆迁款的形式将所有拆迁补偿费全额领走,法院涉执行案案款却分文未付,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承办法官以方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进一步侦查中。

法官说法: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18年7月2日下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第十六条为: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由此认为,方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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