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典型案例!別總盯著頂級詞彙查

——導語——

每關於廣告法,很多人第一反應就是不得使用“第一”、“最佳”等頂級詞彙。事實上,僅僅將目光放在這一處並不能將廣告法的博大精深體現出來,下面小編給大家推送9個典型廣告法違法案例,讓大家體會一下什麼叫做“一不小心就違法”。(手動狗頭)

广告法典型案例!别总盯着顶级词汇查

01

廣告中不得含有錯別字

【案例】當事人於2015年6月1日開始發佈玉桂閣項目房地產廣告,廣告中含有“全城鼎級的商城在這裡”等內容,廣告費用為600元。

【點評】發佈含有“全城鼎級的商城在這裡”內容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廣告用語用字,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使用錯別字;

比如:藥品廣告:“咳”不容緩、山地車廣告:“騎”樂無窮、補品廣告:“鱉”來無恙等可以洗洗睡了

02

銷售狀況、曾獲榮譽不得與事實不符

【案例】當事人於2017年7月委託他人在瑞安市塘下鎮鮑田新中路(中梁首府圍牆外)發佈含有“中國房地產綜合實力40強”“中國最具投資實力的開發企業TOP10”“連續3年熱銷超百億元”等內容的房地產戶外廣告,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予以驗證。廣告費用為6000元。

【點評】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不要瞎誇大宣傳,尤其是涉及排名,否則只要你提供不出來相應證據,就要挨罰)

03

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案例】當事人自2018年3月29日起在溫州房產營銷微信公眾號上發佈香湖壹號房地產廣告,廣告中沒有明確說明輕軌S3線尚在規劃建設中。

【點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交通是購房者的一個重要指標,如果房地產附近的交通是尚未建成的,一定要說明

04

不得作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案例】2017年4月,當事人印製含有“首付40萬元左右,小投資、大財富,財富風暴一觸即發!首批旺鋪享大優惠、大升值,搶到賺到,財富機遇不容錯過”等內容的房地產印刷品廣告,廣告費用為24408元。

【點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雖然是買房的都掙了,但是掙不掙、掙多少是買主的事,和你賣房子的沒關係,你不能宣傳

05

不得使用國徽、國旗等

【案例】當事人為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動車組列車展牌媒體及航機雜誌上設計廣告。廣告中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未將國界線完整、準確表示。

【點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四)重點在這

(這個沒啥疑問)

06

除藥品等外,任何廣告不得涉及治療功能

【案例】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委託樂清市廣告公司製作並於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每週一、週四在樂清電視臺新聞綜合頻道發佈章光101集團(企業形象)廣告。該廣告含有“...紫杉醇是國際公認的防癌抗癌藥劑,能有效抑制糖尿病及治療心臟病的功效,而從紅豆杉的樹皮和樹葉中提煉出來的紫杉醇,對多種晚期癌症療效突出,目前在醫學界被稱為‘治療癌症的一道有效防線’...”等內容。廣告費用3000元。

【點評】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哪怕你的東西真的是千年靈藥,萬年神丹,吃了包治百病,只要不是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敢說有治療功能,罰你沒商量

07

【案例】當事人為推銷其經營的醫療美容服務,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形式發佈廣告對外進行宣傳。廣告含有與事實不符或者缺乏事實依據、容易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內容。

【點評】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等規定。

罰則不是重點,重點是利用微信發廣告也能罰你,那些推送微信軟文的要注意了

08

酒類廣告不得慫恿飲酒

【案例】當事人罄玉酒莊有限公司委託東方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在上海南站通往南廣場的通道內發佈含有“關愛留守老人罄玉在行動……罄玉酒莊元養珍藏乾紅葡萄酒……

是老人也可盡情享用的精品葡萄酒!”等內容。

【點評】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三條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09

教育機構不得用受益人形象推薦

【案例】當事人發佈“銳思教育”教育培訓印刷品廣告,廣告中含有“暑期免費學,新學期讓孩子贏在起跑線之前”“喜報:熱烈祝賀銳思教育在高、中考押中語文75分、英語63分……”“張某同學在2017年高考中,英語89分,輔導20天,提升49分,理科總分510分,超本科一批30分”等內容

點評】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這個狠,貌似還沒有哪個教育機構不用受益人做廣告的吧!還有許多公考機構,時不時就會放一些本機構上岸的同志,也要注意啊!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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