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中宅基地使用权要让步于通行权

2019年1月7日,原告韩某甲诉至清丰县法院要求被告韩某乙停止对原告正常通行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害,恢复原有道路的正常通行。经调查发现,原告韩某甲和被告韩某乙系同村邻居,间隔一条南北向的通道,原告韩某甲建房于1957年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去年被告韩某乙在其庄基上建房占用了通道,致使原告韩某甲及其家人出行的唯一通道变窄,最窄处为1.12米。被告韩某乙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是在自己庄基上建房。清丰县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被告韩某乙对韩某甲的通行权已经造成了侵害,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134条的规定支持原告韩某甲的诉求。

相邻关系中宅基地使用权要让步于通行权


法官提醒,相邻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用水、采光、通行、卫生、安全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邻居间长期相处难免会有权利冲突存在,但“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互相体谅,兼顾各方的利益,团结互助才是提升乡风文明、乡村振兴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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