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路面塌陷吞噬行人,會有賠償嗎?怎麼賠償?

狼顧之眼


路面塌陷的事情經常會遇到,只不過每次遇到的時候,都已經塌完了,然後被一些圍欄圍起來,真正自己走在路上,突然掉下去的還真沒有遇到過,想想都非常後怕,如果這樣的事件不被重視,那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天都有可能遭到同樣的事情。

對於這樣的事情,要想追責,關鍵就要先對這個事故進行鑑定。首先應該由相關政府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科學調查並作出認定,確認是施工質量問題還是維護保養問題?是公路自身的問題,還是其他地下施工或管線的問題。除了這些還要考慮事故發生後,救援是否及時、得力的問題。

現在城市道路被改造的幾率非常大,動不動馬路就被挖了個溝,又埋管子又埋線,然後又重新埋了起來,重新鋪路面,所以這個很有可能造成重新的填埋的道路不實,遇到下雨或者積水的時候就有可能造成路面塌陷,所以這個時候就不單單要追究道路建設者的責任,更多的是應當追究當初修管線的時候施工單位的責任。

而這個案件到底是哪一方的責任,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調查,對於傷者來說,可以要求的賠償標準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造成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需要賠付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相關費用。但是無論賠償的金額再多,也無法挽回一個人的生命,所以還是希望現在的有關部門大家都能夠用點心吧,不要既害人又害己了!!!


任律師工作室


人在路上走禍從地下來,天災還是人禍?夫妻父子四人死亡,誰該擔責?

10月7日下午國慶假期的最後一天,四川達州市一處人行橫道突然發生塌陷,四名路人瞬間瞬間掉入坑中,最終無一生還。四名死者中有兩人為剛完婚4天的小夫妻,另外兩人為父子。


這些年各地發生過不少公路地面塌陷的事件,但大多沒有生命危險,也就沒太引起廣泛關注。這種正常使用中的路面突然塌陷原因很多,有時原因的認定可能相當複雜,但多半出在地下管網設計有缺陷、施工粗糙、多頭管理、維護不力等方面,所以這並非不可避免的天災,治理和監管不到位才是關鍵,更應該歸為人禍!


城市中既然頻發公路塌陷,說明這並不是偶然現象,以現有的技術手段難道真的就對城市中的路面坍塌問題束手無策?只能等著公路坍塌一處搶修一處?只能用人們和生命和財產安全來檢測路面安全?

作為規劃部門,在規劃建設公路和地下管線的時候有沒有針對當地的地質條件採取合適的規劃方案?

作為建設部門在公路和地下管線的施工過程中有沒有針對該地質條件制訂能確保安全的施工方案?

作為公路和地下管線維護管理部門有沒有在日常維護中進行必要的監測和檢修?

對於這個問題,該是有主管部門重視並拿出綜合治理方案的時候了,不能簡單歸於不可控制的天災!


回到達州這件事情,對於4人死亡的這一事件,誰該擔責?該擔什麼樣的責任?

首先應該由相關政府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科學調查並作出認定,確認是施工質量問題還是維護保養問題?是公路自身的問題,還是其他地下施工或管線的問題?而且,還要考慮事故發生後,救援是否及時、得力的問題。根據事故原因可能產生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產生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公路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所以,除非公路的所有人、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向死者家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能因管線等其它問題找到其他責任人,可以去追償。


除了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這類事故還可能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如果是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除了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如果事故發生有其它人為責任因素,相關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可能構成翫忽職守罪!即使不構成刑事責任,如果確實存在失職行為,相關責任也可能撤職、降職等相關行政處分!


大家不要忘記:如果這種問題不得到重視和治理,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受害人,傷害隨時可能會發生,不管你是走在路上,還在坐在車時!希望這次達州路面“吃人”真能起到警醒作用!


律師楊文戰


達州路面塌陷吞噬行人.造成四人死亡。這樣的城市道路面塌陷不是發生一兩起事故。主要原因:分析城市地下管道挖掘造成回填土鬆軟,加上遇大雨下水道滲漏造成道路下面泥土鬆軟流失。成空洞。排出地鐵修建的原因。出現的問題基本不好追查那方面原因,最終結果是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建設。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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