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公 告
2019年 第1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精神,現將應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項由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4項由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見附件)予以公佈,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執行。證明事項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後另行公佈。
附件:
1.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第二批)
2.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第二批)
應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3日
2018年12月7日,應急管理部公佈首批取消的45項由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12項由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
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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