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於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相關事項的通告

通化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關於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相關事項的通告

各參保單位、參保個人:為貫徹落實國家社保降費減負有關精神,依據《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落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吉政辦發〔2019〕26號)相關規定,現將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降低費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1.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19年5月1日起,參保單位的單位繳費比例按16%的新標準執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仍按8%標準執行;2019年5月1日(不含)以前的單位繳費比例仍按20%標準執行。已經按20%單位繳費比例實繳5月份(含)以後的養老保險費,由參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多繳部分劃轉至下期繳費。

2.調整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口徑。從2019年5月1日起,參保單位以上上年度我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10%的60%、300%核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2019年5月1日(不含)以前,仍按原辦法核定。各參保單位從5月1日起按參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的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月足額繳費。對已按原口徑實繳5月份以後的養老保險費,經參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後,已繳的養老保險費多退少補

3.調整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從2019年5月1日起,統一調整全省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即在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10%的60%、80%、100%、110%、120%(從120%檔次起每增加20%作為一個繳費檔次)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2019年5月1日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已繳納2019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自願選擇保留原繳費不變,也可按新標準重新繳納2019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4.暫不調整待遇計發所使用平均工資口徑。2019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養老金計發暫時繼續使用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保當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受影響。

5.參保人員死亡撫卹金標準暫時繼續以當地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為基數。

6.農墾企業除單位繳費比例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新標準外,其他仍按原規定執行。

通化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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