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有風險 借據簽字需謹慎

近日,安鄉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陳某為其朋友李某擔保,李某卻消失不見,法院判決李某承擔償還責任,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劉某經被告陳某介紹認識了被告李某。同年3月6日,被告李某向劉某借款100 000元並出具借條,約定月利率為2%,未約定還款時間,陳某認為其與李某關係甚好,且李某經濟條件不差,便作為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字。同年8月29日,李某再次向劉某借款40 000元,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現李某已不知去向。

法院認為,兩筆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時間,現劉某起訴要求李某償還該款,起訴之日視為要求還款之日,故對劉某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140 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第一筆借款約定月利率為2%符合法律規定,李某應按照約定給付利息。第二筆借款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故逾期利息應從2018年11月12日起以40 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至清償之日止。陳某在100 000元借款的借據上簽字擔保,借條上未約定擔保的方式和保證範圍,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故陳某應對擔保的100 000元及該筆借款的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李某追償。劉某要求陳某對40 000元借款承擔擔保責任無事實依據,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為他人擔保一定要謹慎,不要因為是朋友關係或者礙於情面草率簽字。要充分了解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必要時要求債務人進行反擔保。簽字前應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充分了解擔保行為會造成的法律後果,一旦債務人不還款,擔保人就要受牽連甚至揹負鉅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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