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 借据签字需谨慎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陈某为其朋友李某担保,李某却消失不见,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偿还责任,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刘某经被告陈某介绍认识了被告李某。同年3月6日,被告李某向刘某借款100 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时间,陈某认为其与李某关系甚好,且李某经济条件不差,便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同年8月29日,李某再次向刘某借款40 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现李某已不知去向。

法院认为,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刘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该款,起诉之日视为要求还款之日,故对刘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4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一笔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应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第二笔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逾期利息应从2018年11月12日起以4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陈某在100 000元借款的借据上签字担保,借条上未约定担保的方式和保证范围,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陈某应对担保的100 000元及该笔借款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刘某要求陈某对40 000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为他人担保一定要谨慎,不要因为是朋友关系或者碍于情面草率签字。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必要时要求债务人进行反担保。签字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充分了解担保行为会造成的法律后果,一旦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就要受牵连甚至背负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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