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兼職授課 勞動報酬訴請被駁

據50歲的李女士稱,2016年3月,她到某大學承擔法學相關課程教課工作,並與該大學口頭約定:按照課時結算費用,且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不久,李女士認為該大學欺詐她的勞動成果,強迫她加班且未支付額外勞動報酬。

2017年6月23日,李女士向北京房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某大學支付出試卷勞動報酬、基本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費用共計80 060元。

2017年9月7日,北京房山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了李女士的申請請求,李女士不服該裁決結果訴至房山法院,要求確定李女士與某大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某大學支付相關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李女士與某大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依法駁回了李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李女士在進入某大學工作前,已經在司法局註冊備案為專職律師,且李女士自述於2006年開始正式執業。根據雙方一致認可的司法局網站上查詢顯示的律師信息,李女士系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且其在某大學工作期間仍持有律師執業資格證。

我國《律師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可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本案中,李女士並不符合可以兼職執業的情形,其身為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不能與某大學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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