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兼职授课 劳动报酬诉请被驳

据50岁的李女士称,2016年3月,她到某大学承担法学相关课程教课工作,并与该大学口头约定:按照课时结算费用,且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不久,李女士认为该大学欺诈她的劳动成果,强迫她加班且未支付额外劳动报酬。

2017年6月23日,李女士向北京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大学支付出试卷劳动报酬、基本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 060元。

2017年9月7日,北京房山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李女士的申请请求,李女士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确定李女士与某大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大学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女士与某大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了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女士在进入某大学工作前,已经在司法局注册备案为专职律师,且李女士自述于2006年开始正式执业。根据双方一致认可的司法局网站上查询显示的律师信息,李女士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且其在某大学工作期间仍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

我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可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本案中,李女士并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其身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不能与某大学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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