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11名“砂霸”惡勢力成員一審獲刑,最高被判7年9個月

鷹潭11名“砂霸”惡勢力成員一審獲刑,最高被判7年9個月


5月10日下午,貴溪市人民法院對王某甲等十一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五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鷹潭11名“砂霸”惡勢力成員一審獲刑,最高被判7年9個月

經審理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發、王某丙、王某丁、黃某勇、王某戊和楊某燁(另案處理)經商議在某小區成立了“某便民服務部”,通過威脅等方式多次強行以高出數十元的價格要求小區業主購買他們的沙子、水泥等裝修材料,同時聘請王某己記賬並通風報信,形成惡勢力團伙。

王某(另案處理)糾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豪、劉某華、桂某輝以及楊某燁、鮑某華(另案處理)等人多次進行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王某為首要分子,王某甲、王某乙、楊某燁為骨幹成員,鮑某華、汪某豪、劉某華、桂某輝等人為團伙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聽從王某的指揮,為逞強爭霸、為非作惡,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鷹潭11名“砂霸”惡勢力成員一審獲刑,最高被判7年9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黃某勇、王某戊、彭某發、王某己和楊某燁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手段,在某小區內多次強迫交易,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團伙;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豪、桂某輝、劉某華和王某、楊某燁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王某甲參與尋釁滋事三起,參與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參與強迫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乙參與尋釁滋事一起,參與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參與強迫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汪某豪參與尋釁滋事三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桂某輝參與尋釁滋事罪一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華參與尋釁滋事罪二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丙、彭某發、黃某勇、王某戊、王某丁、王某己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貴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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