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個體戶給員工繳納社保,可用人不穩定,企業給員工繳了社保,員工卻不幹了怎麼辦?

龍捲風啊風


社保是國家強制性保險,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保費則由公司和個人繳納。所以,不管是個體戶,企業還是個人,都要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

但是現實中,還是會存在各種不繳納社保的問題。

一、比如個體戶,就會以小本經營、員工用人不穩定、只能勉強維持給員工發工資等藉口來拒絕給員工購買社保。這種情況下,很多人都會妥協,畢竟現在這個社會,如果沒學歷沒能力很難找到一份福利齊全的工作,能找到一份工作不錯了。而正是因為這樣,才讓個體戶更加名正言順的不給員工買社保。

二、企業經營,現在的很多公司基本上都會給員工購買社保即繳納五險一金,那麼當員工辭職不幹了,這社保怎麼辦?其實這個不用太擔心,作為用人單位,你給員工購買了社保,那麼就沒有違反國家的相關法規,而員工離職不幹了,可以直接到社保局的官方網站,進入找到企業申報,進入辦事大廳後選擇單位申報業務,找到員工信息變更這項,選擇停交社保,那麼離職員工的社保就會斷繳了。

三、不管個體戶,還是參加工作的在職人員,都應該關注國家對社保的相關法規,依法經營,依法給員工繳納社保,而員工也不能因為要從工資里扣錢交了社保而錢少了為由,拒絕交社保。

社保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該積極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不能因為某些原因而逃避不交社保。若是有這種情況,勞動者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林楓城主


這個問題真的很現實。國家規定有僱工的個體戶,也應當給職工繳納社保。

可現實中,多數個體工商戶都不會給職工繳納社保的。有的個體工商戶覺得某員工非常好,覺得給她繳納社保能就是對她的特別照顧了。可是又害怕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辭職不幹了。

這種情況確實也沒有好辦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社保繳費也越來越深入人心。很多職工在入職時就要求用人單位交納社保。

很多幹個體的朋友,都是對職工參保這個問題持可選可不選的態度。如果職工要求繳納社保,肯定不會將所有的社保費都要求職工全部承擔,這明顯是趕人走的節奏。多數情況是職工承擔一半,老闆承擔一半。比如,正常情況下發給員工工資是4000元,如果社保費用是1200元,這樣會給職工發3400元,老闆自己承擔600元,實際用工成本是4600元。這是最實際的。現在不少城市都出現了用工荒,招人很難,招趁手用的人更難。

實際上給個體工商戶打工,真的維權也很難。因為,個體工商戶沒有相應的會計帳,也就無法證明兩者的勞動關係。絕大多數情況,社保都會不了了之。

其實上面所說的都是違法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從入職當月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包括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給職工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給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種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社保費用,不能轉嫁給職工承擔。但是用人單位可以跟職工協商工資標準情況,還要做到同工同酬。

如果只講法條也沒意思,這種情況下還是將心比心吧,只要你善待職工,職工也會善意回應你。存善心,做好事,這樣才會做大做強,難道不是嗎?


暖心人社


隨著用工制度的改革,員工工作崗位隨時隨地變動,因用人不穩定,社保繳納問題使得業主不知怎麼是好?有的員工本單位工作不幹半年了,甚至更長。人已去了別的單位,原企業還繼續給離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使原企業成為冤大頭不堪重負!

這樣有的企業和公司,就上馬了一批土政策新規定,只好扣留工資,對於時間短沒有上班的,繳納社保部分就以工資頂底。對於長時間不上班人員,企業就暫時先給繳納,等個人辦理離職手續時,將社保在內的費用一塊算清,待補齊後再辦理離職手續,只好這樣彼此處理。

也有的企業和公司,在怎樣留住員工上動腦筋下功夫?提高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減少離職人員。使得員工在本企業長期工作下去。


房師宏


這個問題問的非常好,在現實過程當中確實存在這個問題,特別是針對那些銷售業務以及相關的操作崗位,尤其會出現這種人員不穩定情況。

確實存在這個問題,入職之後給員工辦理社保繳納公積金繳納完之後,員工在企業裡面工作經過一週兩週發現自己與企業並不匹配,與企業的工作氛圍,與同事的溝通不太融洽,等等各種情況都有可能導致員工自行離職。

特別是當下九零後、零零後員工在企業中一言不合,就有可能提出離職,導致離職的人員不穩定性加劇。

這個問題也給大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給企業的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那麼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1.在篩選簡歷階段

我們就需要做好一些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的篩選簡歷,按照一定的標準,比如按照崗位說明書進行完全的匹配,尋找匹配度非常高的簡歷。企業裡面招聘員工不是招聘最優秀的員工,而是招聘最合適這個職位的員工,只有合適的職位的員工才可以有很高的穩定性。

2.招聘面試階段

要設置結構化的問題。要對面試官進行相關標準化的要求。用人部門與人力資源在面試的分工是完全不同的,要做好科學的分工。有人不能主要在面試專業能力、管理能力,以及過往的項目經驗所擁有的團隊資源,行業資源,客戶資源等等。

人力資源主要在面試,組織匹配、溝通技巧,是否能夠融入公司的文化,目前現狀,已經穩定性等等相關方面進行溝通。確保匹配度很高。

3.入職薪酬談判階段

這個階段非常關鍵,候選人所期望的薪酬範圍,還要與企業所招聘崗位的薪酬範圍比較匹配;既要滿足用人部門的要求,又滿足候選人的期望。只有在一個區間範圍之類最後談妥的可能性才會高,才不會導致入職之後產生不穩定性。

4.試用期階段

這個階段就要用人部門和直接上級進行良好的規劃,如何對員工進行試用期管理,試用期期間制定良好的培訓規劃,科學的導師制度。加強員工的人文關懷,定期與員工進行面談或座談,確保員工的變化及時掌握;並開展多種多樣的員工文化娛樂活動滿足員工的其他需求。

只有做好了以上工作。才能讓員工順利通過試用期。試用期的穩定就能保證社保不會無用,企業的人工成本才不會較大浪費。

以上希望有所幫助!

六合同風,資深人力資源總監,擅長面試入職輔導,勞動法規輔導。


六合同風


個體給員工交社保的很少,就我所在的城市,也沒有幾個交的。我打工的第一個老闆,是每個月補助一百,但前提是你要幹夠一年,沒幹夠一年那肯定是拿不到的。第二個老闆我上班三年多,也是什麼都沒有,因為經常在外跑,跟老闆說給員工上個意外險,一年一百塊都沒有辦。去年下大雪,好幾個同事上班摔跤,雖沒有大事,也是幾個都去看門診了。要想留員工,不光交社保一條,企業要留住人要看是不是設身處地的為員工考慮了,工資待遇和工作環境都是大家考慮的。



AR鮮花


不管是否用人穩定,給員工繳納社保都是大勢所趨,也是對員工的一種幫助,人生難免意外,而意外發生之後是否悲劇很多時候就看有沒有社保了。

一、如果你有社保而你的競爭者沒有社保,可以是適當的宣傳社保的好處,來增加自己的優勢留人。

二、想辦法更關心員工,然給員工從不穩定到穩定是解決問題的最好的方法。因為從你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其實你是願意給員工購買的,擔心的只是員工的流失問題。

三、在入職前告知規章制度,詳細告知離職制度,比如提前告知,賠償等等,並簽訂正式並認真執行。如果簽訂一年員工做一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你的風險。

總體來說,一是讓員工不想離開,二是讓員工按規矩做事避免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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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牧馬人


樓主您好,不論是任何企業單位,只要是經過工商註冊的任何小型微型企業,都有義務給員工購買社保,而且這也是2019年新政實施以後一個重要的改革方向。

當然購買社保,尤其是給員工購買社保是企業主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主都不能違背這一方面的原則。那麼因為這種個體工商戶經營攤販,他的這個僱傭員工流動性相對是比較大的,在這種情況下確確實實在自己購買了社保之後,可能就會導致這些員工不幹或者怎麼樣,但是這也是不爭的一個事實。

不能因為這樣的一個理由而拒絕給員工購買社保,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本身這個社保的費用你就是應該給員工買的,這名員工給你打工給你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你創造的經營利潤,那麼你就有義務去給他購買社保,因為他幹了幾個月,或者是不幹了,實際上這個社保還是他自己的,他願意轉那是他自己的事情,他不願意轉,那也是給他交的錢,對於你企業主來講,你盡到了你應盡的義務就可以了。


社保小達人


在《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範圍,但明確了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單位範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沒有明確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這裡也沒有明確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為僱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但明確規定了可以納入失業保險。

因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的表述,所以,全國各地的規定都有所差別,都不完全一樣。比如,成都市2001年出臺文件,規定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按繳費基數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個體工商戶業主承擔12%,僱工個人承擔8%並由業主進行代扣代繳。沒有規定業主全額為僱工繳納養老保險費。

但在社保的實際徵繳工作中,由於《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沒有清晰的規定,很多個體工商戶甚至可以說絕大部分個體工商戶是沒有給僱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實由於社會保險費徵繳不夠精準化、現代化,民營中小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都不在少數,更別說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了。

以往社會保險費由人社部門徵繳,由於制度、徵繳力量、徵繳手段等諸多原因,導致徵繳社會保險費不夠精準化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很多勞動者社會保險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國家已經對社會保險費徵繳制度進行了改革,從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進行徵收,相信稅務機關在渠道、方式、執法方面的優勢,將會使社會保險費徵繳更加規範、精準、高效。

那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究竟應不應該為僱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呢?答案是肯定的。為什麼呢?

因為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為“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內容中應當有社會保險的相關條款。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因此,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應該給僱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至於具體怎麼繳納,就要看各個地方的規定了。

現在看題主的第二個問題,給僱工繳納了社保,僱工不幹了怎麼辦?個體工商戶給僱工繳納社保,應該是以註冊的經營單位為主體進行申報繳納的,繳納的應該是城鎮單位職工社會保險,一般是按月繳納。我們在招聘僱工及與僱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就應該將這項福利講清楚、寫清楚,作為穩定僱工的一項待遇,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包括僱工辭職時,幫僱工多繳的社會保險費如何清算。

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過程中,按月申報繳納,一般都在月底前繳納,如果僱工幹滿1個月,就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如果僱工月初離職,當月可以申報減員,停繳其社會保險費。總之,依法按實際在崗工作情況為僱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的。

我是正哥,關注民生,服務大眾,歡迎大家關注我,相信會給您帶來實實在在的價值!


正哥說民生


這個問題其實沒有那麼複雜。

首先,你要做崗位分析,有的崗位按性質可以歸入非全日制用工,你就跟勞動者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好了,可以大大降低用工成本,只是也必須定時支付報酬,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這樣就只必須交工傷保險,而養老、醫療、生育、失業保險都可以不用交,是合法的,並且你可以隨時換人,不用給經濟補償,對方也可以隨時換單位。也合法。但每週工作不超過24小時,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這也是合法的。

其次,有的崗位確實不能歸入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你真的非常器重這個崗位上的人,那麼就要一顆紅心,兩手準備,人家願不願意留是人家的事,人若有更好的發展平臺,你強留著也耽誤人家發展,作為老闆就要大氣,想開點,青山不改,綠水長流,放長眼量,以後說不定會有其他的更合適的人呢,自己強大是王道。


快賬學堂


前幾天去社保局專門諮詢過這個問題。社保繳納的標準是年度核定一個固定值!比如最低多少,最高多少。一年才有一次機會可以變動,但是發工資是根據每個月的績效進行考核的。也就是說每個月都有浮動的。這就讓企業不太好做。所以最後只會發生兩套帳,一套給稅務,一套自己用。不然公司沒法做帳!!!你們擔心的都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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