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可對司法鑑定機構或司法鑑定人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投訴

司法部:可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投诉

資料圖。近日,司法部頒佈修訂後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訴處理辦法》),自6月1起實施。圖為司法部。千龍網記者 劉美君攝

千龍網5月10日訊(記者 劉美君) 近日,司法部頒佈修訂後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投訴處理辦法》),自6月1起實施。《投訴處理辦法》明確,可以對司法鑑定機構或司法鑑定人支付回扣、介紹費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進行投訴,投訴期限明確為3年。

記者從司法部瞭解到,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頒佈《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3號)以來,全國司法鑑定投訴率從最初幾年最高萬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萬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萬分之6.9,近幾年一直保持在萬分之七左右的水平。

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制度切實發揮了監督司法鑑定執業行為,規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保障投訴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但是,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與群眾對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的期待還有差距。

為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投訴處理辦法》擴大投訴受理範圍,明確對司法鑑定機構或司法鑑定人支付回扣、介紹費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進行投訴。對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在訴訟活動之外開展的相關鑑定業務也可以提出投訴。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也有提出投訴的權利。

同時規定,對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人在訴訟活動之外開展的相關鑑定業務也可以提出投訴,對不予受理的事項《投訴處理辦法》列舉為:投訴事項已經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或者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結案,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等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是否採信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等五項。

記者梳理發現,此次新修訂的《投訴處理辦法》在體例結構上未作調整,通過增刪和修改,比原《投訴處理辦法》增加7條,涉及多項與投訴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改動。

同時,在增強投訴針對性方面,明確投訴人的範圍是與鑑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同時,將投訴期限明確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投訴人出具相關司法鑑定意見書或者鑑定活動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3年內。保障投訴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的舉報權。

“長期以來困擾司法鑑定投訴處理工作的一個問題就是由於沒有投訴期限的限制,司法行政資源過多的耗費在一些缺乏實際意義的反覆投訴上。” 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投訴處理辦法》新增投訴期限為3年的規定,可以督促、引導投訴人積極、及時行使投訴權,維護合法權益,又便於司法行政機關及時、有效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