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唯一入選全國“百篇優秀裁判文書”的民事判決,亮點在……

头条 | 福建唯一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民事判决,亮点在……

廈門海事法院陳萍萍法官撰寫的本案裁判文書入選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系福建省法院系統唯一入選的民事類裁判文書,也是全國海事法院中入選兩篇中的一篇,含金量十足。為便於讀者深入瞭解本案法律關係和責任認定,現將陳法官撰寫的該案案例分析予以分享。

寧波甬發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中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碰撞過錯責任比例及漁期損失的認定

關鍵詞

碰撞過失 合理核損 漁期損失

裁判要旨

1.當事人所主張的碰撞損失應剔除與碰撞事故無關的部分。

2.我國是《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附屬的《1972年海上避碰規則》適用於我國船舶。拖帶船與被拖船碰撞的過錯責任比例應區分兩船的避碰義務,結合兩船碰撞前和碰撞當時的態勢、採取的措施以及兩船的噸位、船體、功率等具體情況,並依據《1972年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準確認定。

3.有關船舶經營成本的認定,在一方當事人具備舉證能力而拒不舉證的情況下,應根據程序法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成立。

头条 | 福建唯一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民事判决,亮点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第一條請求人可以請求賠償對船舶碰撞或者觸碰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船舶碰撞或者觸碰後相繼發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以及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

案件索引

一審:廈門海事法院(2016)閩72民初888號(2017年11月27日)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被告所屬“寰宇1”輪(M/V HUAN YU 1)於2015年5月1日在南緯46013'、西經60031'附近海域,在拖帶原告所屬“甬發2”輪從下風舷轉至上風舷進行並靠過駁漁貨作業過程中,碰撞了“甬發2”輪,導致該輪不得不提前回國,並遭受船舶修理費、修理期間差旅費、代理費、船期損失、船舶燃油消耗等鉅額損失。“寰宇1”輪船長已承認其應對碰撞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但被告拒絕賠償原告之損失。原告為此呈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碰撞財產損失409515美元(後降低至315373.75美元,摺合人民幣1928100.5元)及該款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前海事請求保全費5000元(人民幣,下同)。

被告辯稱:第一,原告所屬“甬發2”輪與被告所屬“寰宇1”輪系在公海上進行並靠過泊轉載時發生相互擠壓,此種碰撞難以歸咎為單方責任。第二,原告主張的大部分損失不能成立。首先,碰撞部位在“甬發2”輪甲板以上,船體水線以下並無損害,無需進塢修理。原告安排進塢修理是因法定塢內檢驗所需維修以及更換下一航次所需捕秋刀魚設施等。其次,對碰撞損壞部位的維修完全可在塢內檢驗和更換設施期間穿插進行,無需額外安排修理時間。再者,“甬發2”輪發生碰撞後繼續作業,其間產量也未明顯下降,直至當地捕撈魷魚季節結束,該輪也到了法定檢驗期才駛回國內,表明該輪並未因碰撞事故而遭受船期損失。第三,“甬發2”輪在案涉航次的生產成本至少需要1450萬元至1550萬元。原告拒不提交“甬發2”輪及其所有的另外四艘同類型漁船的經營賬目,在計算淨收益時又未扣除船員工資、卸貨費等大量生產成本,所主張的漁期損失嚴重失實。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審核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甬發公司所屬“甬發2”輪(上半年在西南大西洋捕撈魷魚、下半年在北太平洋捕撈秋刀魚的兩用遠洋捕撈船)於2015年1月16日從浙江舟山駛往阿根廷附近海域捕撈魷魚,於當年5月1日與中潤公司所屬“寰宇1”輪在進行靠泊轉載漁貨過程中發生擠壓碰撞。“甬發2”輪輕微受損,隨後繼續在事發海域從事捕撈作業,後於當年6月下旬漁汛末期返航,7月底駛抵浙江舟山卸貨、修船、更換捕撈設備、進行法定年度檢驗等,8月底前往韓國釜山附近海域捕撈,後在該海域失火後沉沒。甬發公司於2016年9月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潤公司賠償“甬發2”輪一個月漁期損失、船舶修理費損失等合計409515美元(後降低至315373.75美元)。

头条 | 福建唯一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民事判决,亮点在……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於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6)閩72民初888號判決,判令:一、中潤公司賠償甬發公司船舶碰撞損失合計401520.48元及該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中潤公司賠償甬發公司支出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費5000元;三、駁回甬發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甬發2”輪與“寰宇1”輪碰撞屬實,原告有權依照《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碰撞事故而產生的合理的船舶修理費、漁汛損失等損失。甬發公司所列損失中有多項與碰撞事故無關,應予合理剔除。甬發公司有意隱瞞多項成本,且在具備舉證能力的情況下拒不舉證,對其成本可依照中潤公司主張的數額酌情認定。“寰宇1”輪是拖帶船,“甬發2”輪作為被拖帶船操縱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而“寰宇1”輪的船體、噸位、功率均遠大於“甬發2”輪,“寰宇1”輪對碰撞事故的發生過錯大於“甬發2”輪。根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第七條和《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及本案實際情況,可酌定“寰宇1”輪承擔70%過錯責任,“甬發2”輪承擔30%過錯責任。

案例註解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西南大西洋公海上的、中國籍遠洋捕撈漁船與(中資)巴拿馬籍冷藏運輸船碰撞所致的典型船舶損害責任糾紛案,既涉及碰撞過失責任比例的認定,還涉及複雜的修理費損失及漁期損失認定等問題,極具專業技術性。由於碰撞事故發生時附近海域有大量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會員企業的捕撈船在作業,“寰宇1”輪轉載了附近大量捕撈船所捕漁貨,而甬發公司在事發近一年後申請訴前扣押“寰宇1”輪並索要高額擔保,中潤公司因無法迅速籌集到高額擔保款而致該輪被扣押多時,此案在中國遠洋漁業協會的會員企業中獲得較高的關注度。該案的成功處理,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示範作用和啟發意義。

1

關於拖帶船與被拖船碰撞的過失比例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甬發2”輪原處於“寰宇1”輪下風舷,為滿足“甬發1”輪提出的過駁要求,“寰宇1”輪在實施拖帶“甬發2”輪到上風舷的過程中發生碰撞。當日風浪較大,雙方在明知上風舷作業風險明顯高於下風舷的情況下,仍疏忽瞭望,未採取必要的戒備措施,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考慮到“寰宇1”輪是拖帶船,“甬發2”輪作為被拖帶船操縱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而“寰宇1”輪的船體、噸位、功率均遠大於“甬發2”輪,“寰宇1”輪對碰撞事故的發生過錯大於“甬發2”輪。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寰宇1”輪承擔70%過錯責任,“甬發2”輪承擔30%過錯責任,比例合理。

2

關於甬發公司損失的合理框定

碰撞事故所致損失通常項目繁多。甬發公司訴請的損失就包括:1.修理費;2.修船代理費;3.修船期間差旅費;4.修船期間燃油消耗;5.公估費;6.漁期損失;7.維持費用。“甬發2”輪在船廠修理的時間為一個月,但經查,其修理費250151.85元的構成分為三部分:船艉右舷撞壞修理的費用84505元、與進塢有關的服務費129300元、前2項費用合計213805元產生的17%企管費和稅金36346.85元。而該輪碰撞部位的修理無需進塢,且修理碰撞損壞部位所需時間僅約15天,故“甬發2”輪在船廠的其餘15天所產生的費用及損失均與碰撞事故無關,也與中潤公司無關,與碰撞有關的修理費僅應計為84505元加計17%的企管費和稅金14365.85元,合計98870.85元。根據該原則,其他六項損失中與碰撞事故無關的部分亦均應予以合理剔除。

3

關於漁汛期內生產成本的認定

漁汛期內生產成本是認定漁期損失的關鍵。根據甬發公司自身提交的相關證據,結合法院對舟山另兩家遠洋漁業公司的調查,“甬發2”輪在案涉漁汛期的生產成本應包括:1.燃油消耗;2.運費;3.代理費;4.補充物資;5.卸貨費和碼頭費用;6.船員費用開支(包含工資、伙食費、保險費、簽證費、體檢費、動員費等);7.船舶檢驗費;8.船舶保險費、水、潤滑油、低值易耗品、進出港費用等其他諸多開支。甬發公司在舉證時有意遺漏了其中多項大額成本。由於“甬發2”輪的經營賬目由甬發公司掌握,其還擁有另外四艘與該輪同類型的遠洋漁船,因此即便“甬發2”輪沉沒,其仍可以用該輪或其餘四艘同類型漁船的經營賬目來證明其成本支出,但其拒不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應對“甬發2”輪的生產成本作對其不利的認定。中潤公司主張該輪在事發漁汛期的生產成本至少需1450萬元至1550萬元,法院酌定為1500萬元既有法律依據,也符合實際情況。基於此,法院認定“甬發2”輪在案涉漁汛期內的日淨收益,並進而計算出修理期間的漁汛損失。

本案雙方當事人原本對案件事實分歧巨大,對抗激烈。在廈門海事法院作出準確認定、公正裁判後,當事人迅速服判息訟。船期損失/漁期損失的計算通常是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的難點和重點,本案在一方當事人具備舉證能力而拒不舉證的情況下,根據程序法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被業界公認為開闢了今後此類案件損失認定的新路徑,值得肯定和推廣。

头条 | 福建唯一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民事判决,亮点在……

點擊文末閱讀原文可查看完整獲獎名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