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劳动权利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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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权利应得到保障

文丨朱文杰

新闻事件

近日,视障人士郑荣权的求职经历引起媒体关注。4年前,他曾作为全国第一批使用盲文试卷参加普通高考并被普通高校录取的盲人大学生之一广受关注。前不久,他报考了南京市盲人学校的教师岗位,好不容易参加考试渡过重重难关,并且笔试和面试总成绩名列第一位,却因视力达不到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无法被录取。

——4月13日《新民晚报》

如今,许多单位在招考时,体检标准都会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来执行。这一标准权威、客观、认可度高,因此,南京市盲人学校使用这一体检标准也十分正常。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产生什么异议。但到了郑荣权这里,问题便暴露出来了。

从实际情况来考虑,视障人士确实很难胜任公务员的工作,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他不能胜任盲校教师的工作吗?恐怕未必。郑荣权作为盲人学生,能通过普通高考并从普通高校毕业,说明他具备和高校毕业生相当的知识水平,甚至有着更强的意志力和学习能力。他能通过南京市盲人学校笔试、面试并且总成绩名列第一位,说明他的个人能力足以达到学校对这一岗位的要求。作为盲人学校,该校势必已经为盲人学生建设了方便其学习、生活的基础设施,郑荣权应当也不会有太多不适应。

进一步来说,身为盲人的郑荣权,比身体健全者更了解盲人学生的心理和需求。而且,他身残志坚、拼搏奋斗的亲身经历,本身就能为学生提供不可替代的榜样示范作用。

包括盲人在内的各类残疾人,由于生理缺陷,已经被一些自我提升和自我实现的机会拒之门外。1977年恢复高考之时,残疾人连高考都不能参加。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逐步完善。人社、残联等多个部门不仅为残疾人送去生活上的关怀,还组织他们参加专门的技能培训,为他们举办专场招聘会。如今,残疾人不但能够参加各类考试,而且能够胜任多种工作,在许多岗位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诸如南京市盲人学校这类相对特殊的单位,未必需要一直沿用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毕竟,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残疾人也不例外。连《教师法》都不曾对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具体要求,招聘盲校教师时规定视力标准,恐怕也未必合适,甚至可能涉嫌歧视。

令人欣慰的是,根据后续报道,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沟通协调,力争妥善处理郑荣权报考盲校教师一事。我们期待这件事得到圆满解决。

当然,推动残疾人劳动权利保障工作不能止于个例的圆满。应以此为鉴,对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进行梳理,并通过修订相关规定等方式逐一扫除,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顺利走上自己满意、符合社会需求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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