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西怜宫


这个规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并不可取。

如题所述,最近进行的个税改革,不光将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还实行纳税主体的生活、教育成本的专项扣除。比如,纳税主体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老人需要赡养或者需要租赁房屋的,那么这些固定费用应当从个人收入中予以扣除后,再对剩余收入征收个税。


当然,对老人的赡养费用,只有对自己的亲生父母的赡养费用才予以扣除,对自己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赡养费用并不在扣除之列。这样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只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公婆婆)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和道德上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但是,这样规定并不符合现实情况。虽然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公婆婆)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却对他们负有道德上的赡养义务。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女婿(儿媳)也通常都是和配偶一起赡养岳父母(公公婆婆),其具体支出也占他们个人收入的相当比重。因此,这些赡养真实存在却不予扣除,就显得有些不公平了。


综上所述,这一规定不太符合现实需求,但确实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冰焰


这才是法律的真相: 保护财产权。

1. 女婿,不能以赡养岳父母抵扣个税,因为法律上没有赡养义务;

2. 媳妇,不能以赡养公婆抵扣个税,因为法律上没有赡养义务;

3. 婚后,男人一心干工作,挣钱放在第一位,工资普遍高于女人;

4. 婚后,女人必须生孩子,家事放在第一位,少赚钱甚至不赚钱;

5. 法律的角度,爹妈是各自的,对孩子家庭的付出,是不值钱的;

6. 个税法,明明白白告诉女人,你为了家庭,牺牲工作,是傻的;

7. 这年代,男女一样,第一定位是赚钱,沉迷爱情的都被坑了;

8. 顺便说一句,男女平等是好事,女人,金钱比爱情靠谱多了!


一灯文化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居心叵测,用一个对“岳父岳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的错误理解来引导话题,制造矛盾,挑拨人心,实在是混蛋。

这个抵扣政策,只是一个减税的方案,根据法律关系,肯定首选的是三代直系血亲关系,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

岳父岳母和公公婆婆不属于直系血亲,这个没问题。

岳父岳母有儿有女,那他的儿子和女儿(小舅子和老婆)作为直系血亲,自然享受了赋税减免,即使只有一个女儿的家庭,作为女儿也同样享受减免政策,没毛病呀。

同理,公公婆婆的直系儿女(老公和小姑子)也同样在享受赋税减免政策,谁都不吃亏。

提问题的人混淆概念,一方面贪得无厌,妄想一个萝卜两头切,另一方面搞道德绑架,把一个国家减税政策当做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借口,实在是无耻之极。


渔火轻舟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12月公布以后,又开始被大家挑刺了。其实我也很奇怪,为什么这么受人关注的问题,在10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对于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这一项,没人提出来,或者说没有进入税务征缴机关的法眼。结果现在正式稿出台后,大家才开始抱怨。

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的范围,这确实也不合适。因为像我们的家庭贷款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租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夫妻双方中较高一方收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只有赡养老人这一项没有明确。《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经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本身是弘扬我们社会的孝敬老人的美德,结果条件设置的太苛刻,导致很多赡养老人的年轻人有意见了。

毕竟我们有过30多年的独生子女时代,全国也有数以千万的4、2、1家庭,赡养老人的支出不能有夫妻双方较高收入的一方扣除,非常的不合理。



希望国家在修订暂行办法的时候,能够加以完善。

另外,还有我们的房租扣除,居然受到了很多房东的抵制。希望国家税务局也能够提出更好的办法。


暖心人社


首先更正一点:

“岳父母(包括公公婆婆)不属于赡养老人范围”,不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的,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

政策规定: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具体所指见下一条解释)。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在法律概念上:父母对应子女,继父母对应继子女,养父母对应养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主要指后面两种类型。

3.《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前,中国人大网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进行了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

个人看法:

1. 在讨论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时,我们一般是把他作为一个法律问题,从“合法性”角度来考虑,业务要怎么操作不违法,若怎么操作会违法等,而不去过多考虑是否合理。

2. 当然,我们若不把他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而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讨论时,那首要考虑的是“合理性”“适当性”问题。

3. 个税改革刚刚起步,虽然前期做了大量调研,经过几轮征求意见,但他和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一样,肯定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我相信,国家一定会持续倾听社会意见,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力求在保证“合法性”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实现“合理性”。


老会计谈育儿心得


我在单位做人事,有同事抱怨这条规定时,我解释说,这是政府在这个项目中能想到分最切合实际的政策。为啥?

1.这是个税附加扣除减免政策,跟赡养义务不对等,不要强行捆绑。有人跟我说,既然个税附加不管岳父母,是不是,我们就不用尽赡养义务了。我想你不是傻子就是故意抬杠,不太想理你。

2.如果加入岳父母,个税附加扣除牵扯的家庭太多,而且可能掰扯不清楚。你可能要跟你小舅子的妻子的弟弟签协议确定这点个税附加如何分配,不太现实。有人说简单粗暴点,有几个被赡养人,算多少就行,那样独生子女就要出来说话了。

政策出台必然已经兼顾了效率公平与实际,请格局大些,再做评价。


有些想法的郭先生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真是奇怪,如果不是居心叵测,也可以算是头脑不清楚了。有关这个“暂行办法”的效力和内容,其实涉及的法律常识还是挺多的,需要在吐槽、提意见之前,先来了解一下。

首先,这个“暂行办法”只不过是国税总局的规定,按照法律效力来看,充其量就是一个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而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比如,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等都没有将岳父母或者公婆作为子女必须赡养的对象,因此,作为效力低于这些法律的行政法规也不能越俎代庖,为了增加抵扣项,而将岳父母或公婆纳入赡养人口。如果要这样做,必须对上位法进行修改。而上位法修改则需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立法修改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较长时间。

其次,父母子女之间是血亲关系,是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因此,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轻易用法律手段解除,它是天生的(收养关系等特殊情况除外)。而婆媳关系(包括女婿和岳父母的关系)是基于男女婚姻产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和男方母亲之间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姻亲关系,她们不是陌生人,而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宪法》和《民法总则》中都规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儿媳和婆婆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她们互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地位平等,并应当相互帮助。

但是,怎么帮助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因在于,法律上注重权利义务对等,婆婆并非儿媳的母亲,没有生育和养育她,因此,要求儿媳像女儿一样赡养婆婆,从权利义务对等和情感层面都说不通。同理,因为儿媳没有法定的必须赡养婆婆的义务,所以,婆婆也没有义务必须为儿媳承担抚育孙辈和帮助家务的义务。这种解释也可以适用女婿和岳父岳母的关系上,男女平等,规则相同。

家庭生活中,很难量化相互的帮助和扶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至于具体怎么协助,法无明确规定,全看大家道德良知而为。更何况,在个税抵扣项里,直接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支出已经被考虑进去了,如果再在儿媳或女婿的一方另行抵扣,则有双重减免的问题,对于国家和其他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目前这样的抵扣方式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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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想法律


这个法律规定,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法理。

中国应当正视面对计划生育条件下的社会基础,求是修改父母赡养义务。为什么?

试想,按照传统风俗,成年女子出嫁到男子家并其成员,从此就为孝敬公婆、相夫教子而忙碌一生。然而,其生身父母从此也就孤独一生,无人赡养,凄惨之极!

因此,养儿防老的封建传统就更加推助了“重男轻女”思想和意识的恣意。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仙人脱俗


赡养父母、老人是一种美德,是一种榜样,是一种孝道,和法律没有关系,关在人心,在自己。

确实,国家出行了相关规定,但在我看来,这样的法律和规定之所以出行。

是为某部分人,也就是那些会为赡养老人发生争吵,为了一点点金钱利益发生纠葛的家庭而制定。

岳父母并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内。

其实,我只想说,但凡有责任心,有担心,有孝心的儿女,不管是哪一方父母,都会尽自己努力去关心照顾。

不说要给多少钱,时长回去看看,打打电话。

有多大力出多大力。

关键是在一份心,如果没心,哪怕法律明文规定又如何?

试问,又有多少老人,会因为赡养的问题,去告儿女不孝顺的?

又有几个老人不是说,等自己老了过后,你们不要管我,到时候我捡垃圾也好,怎么也好,自己顾自己,不给你们增加负担。

所以,关键在心。

一句话。

做人事尽天命。

对得起自己良心就行。


遇我得福


这项法规迟早要改。大家试想一下,现在的八O后九0后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倘使夫妻任何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我国的现行法律和社会公德都不会支持这样的婚姻家庭离婚的,那么失去劳动能力的一方父母依据现行法规,相对应的另一方夫或妻没有血缘关系,不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那老人靠谁抚养呢?是政府吗?当然政府不会坐视不管,但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我想,不论女婿对岳父、岳母,媳妇对公婆都应当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样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希望有人能将这个实际状况提交两会做为议案来讨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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