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9人涉恶势力案件一审依法宣判

5月9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生等9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某生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八日不等,并处罚金。

盘锦9人涉恶势力案件一审依法宣判

兴隆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生与被告人倪某军、刘某、柏某新、李某勇、李某山、高某、史某亮经常、先后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以被告人王某生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倪某军、刘某、高某、李某山、柏某新、李某勇、史某亮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渐形成。该犯罪集团在被告人王某生的领导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及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造成他人轻微伤及财物毁损,打击装修施工人员,排挤、迫使同行退出市场的严重危害后果。该组织成员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百姓的正常生活和同行业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在高层吊运和销售砂石料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生等人先后以大连欧美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盘锦欧美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总经理魏某阳签订合同,被告人魏某阳借事事灵物业公司的总经理身份通过禁止其他经营者、装修公司进入小区内经营及报告外来售沙信息等方式,帮助王某生恶势力集团假借合同名义实现了对向海明珠小区A区、林海景天小区吊装、砂石料、地热回填、封闭阳台等的垄断经营。

兴隆台区法院审理认为,以王某生为首的犯罪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其他经营者,损害业主利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性质。以王某生为首的组织成员为争夺势力范围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强势地位、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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