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劍“買官賣官”不能止於“全部查處”

對“買官者”遮遮掩掩處理於暗室,既不利於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也傷害了政府權威和公信力。

中央三令五申嚴禁買官賣官,尤其是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從嚴管黨的發條越擰越緊,懲處越來越嚴格的高壓下,也讓一些人被震懾到,不再打“買官賣官”的主意,然而,總有一些人心存僥倖,認為自己是“幸運的”,面對黨紀國法置之不理,不但擾亂了幹部隊伍的正常秩序,更是滋生了一股不正之風。

買官賣官其實就是把國之公器進行明碼標價,採取“按職論價”的方式進行金錢的交易,那些賣官者顯然是愛財無道,而那些買官者自然也不是為了想方設法地購買一個職位去服務群眾,自然是為了借用這個職位獲取更更的經濟利益,最終歸為“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天攘攘皆為利往”。

不難看出,這樣的一種權力就變成了一些人以權謀私的“私器”,而不是為民服務的“公權力”,只會讓群眾成為最終的受害者,更是對那些正常晉升幹部的不公平對待,會讓整個政治生態變得汙濁起來,更會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為了避免“買官賣官”帶來的不良影響,對這種以違紀違法方式追逐利益的人自然是要嚴懲,不管是買官者還是賣官者都應該“一個不放過”,讓他們為自己的貪婪和錯誤付出代價,才能維護法治的公平正義。

亮劍“買官賣官”不能止於“全部查處”,查處是對犯錯之人的不縱容,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倒蝕一把米”,糾正這種不正之風,更需要以公開懲處的方式,進一步完善制度的缺失,讓這樣的案例成為“反面典型”,去警示、警醒更多的人,避免“買官賣官”現象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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