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里说萧何“文无害”,意思是说他写的文章不害人吗?

《史记》里说萧何“文无害”,意思是说他写的文章不害人吗?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收录了《为狱等状四种•(人名:字上为魏下为山)盗殺安、宜等案》的一段嘉奖申请:

一人殺三人田壄(野),去居邑中市客舍,甚悍,非恆人(也)。有(又)買大刀,欲復(?)盗殺人,以亡之(原字为上魏下山)(此处指魏国)。民大害(也)。甚微難得。觸等以智治纖微,謙(廉)求得。五年,觸舆史去疢謁(?)爲(?)【□□□□】□之(?)。今獄史觸、彭沮、衷得微難獄,磔辠(罪)一人。爲奏十六牒,上。觸爲令史廿(二十)二歲,年卌(四十)三;彭沮、衷勞、年中令。皆請(清)潔,毋(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任謁課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

这一段文字很是诘屈聱牙,简单翻译一下,就是有个人在野外杀了3个人,跑到城中市场的客舍中居停,又买了大刀,想要再杀人,之后逃亡魏国,是一个绝对的“悍匪”,却被名为“触”、“彭沮”、“衷”的令史抓捕审讯处刑,这之中,狱史“触”已经觸担任令史22年,而“彭沮”、“衷”则无论年资还是年龄都符合“令”的规定,

并具备清廉、无害、厚道诚实的美德,干本职工作公正、敬业,所以,申请补为郡卒史,以为其他官吏的表率。

可见,“文无害”是干部评价的一部分,而“触”所担任的职务,“狱史”是职责,“令史”是级别,综合里耶秦简的诸多文书还原,“狱史”实际上是“狱曹令史”的简称,顺便,咱们连曹参的职务也了解了,他和萧何实际上是平级干部。

但是,考察刘邦、夏侯婴、萧何和曹参的在《史记》中的早期经历记录,我们可以发现,萧何的“主吏令史”应该是与其他三人不同的“入仕职位”,否则,司马迁完全没有必要强调“文无害”的理由,直接像曹参一样,“秦时为沛狱掾”即可。

那么,同一个干部评价用在一个22年的“老令史”身上和一个刚刚入仕的“新令史”身上,能是一个意义吗?

当然不是,司马迁对于萧何的这寥寥数笔,恰恰是在夸耀萧何本人在“文无害”方面能力之超常。

那么,什么是“文无害”?

《史记》里说萧何“文无害”,意思是说他写的文章不害人吗?

自古以来,众说纷纭。

裴駰《史记集解》引《汉书音义》:

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一曰,无害者如言“无比”,陈留閒语也。

司马贞《史记索隐》:

应劭云:“虽为文吏,而不刻害也。”韦昭云:“为有文理,无伤害也。”

《汉书音义》必定为东汉之后作品,而应劭与韦昭均为东汉末年时人,解释这个词儿时,实际上是两个方向,一个是“有文采而不害人”或者说不“急刻”,而另外一种说法是方言,意为没得比,出类拔萃。

这俩,都是典型的“儒家化”后的解释,前者强调了“不刻害”,殊不知,秦制本身就不以此为道德的最高准则,更关注的是所谓的“程序正义”,而非“诛心”和“结果正义”。

而后者的“没得比”,则完全属于无标准的概念指标,范畴过大,反而毫无意义。

出土秦汉简牍中所见的“文毋害”,实质上是一种官吏任用评语,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叁)》:

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爲奏九牒,上。此黔首大害(也)。毋(無)徵物,難得。洋以智治訮(研)詷,謙(廉)求而得之。洋精(清)潔,毋(無)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禮。【勞、年】中令。綏任謁以補卒史,勸它吏,卑(俾)盗賊不發。”(见《为狱等状四种•同、显盗殺人案》)

这是一个案件的嘉奖批复部分,和上文中的案例非常类似,就是此案处理不易,但是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把事儿办了,而办案人员本身,又清洁、无害、敦愨、守吏事、心平端礼,且劳(服务年限)、年(年龄)符合律令规定的标准,所以,提拔其为本郡卒史,希望给其他的官吏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让盗贼案件消失。

类似的还有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收录的案件:

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陽丞禮敢言之。令曰:獄史能得微難獄,上。今獄史舉□(人名)得微〔難〕獄,為奏廿二牒,舉□無害、謙(廉)絜(洁)敦愨守吏也,平端,謁以補卒史,勸它吏,敢言之。

这个六年,整理者根据朔闰表考订为秦王政六年,也就是在汉律里保留了秦国的案例,基本“干部评价”与上述秦简中的表述类似,对照一下,这段因功提拔的官吏个人评价,几乎一模一样,可见在当时已经成为通用的,用以优秀“干部评价”的公文语言。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无害”之外,其余的全是“德”的评语,而秦吏又称“刀笔吏”、“文法吏”,总不能一点不提业务能力吧?哪怕是汉朝人注释里的“文理”也强调的是“文”的能力,用今天的话讲,就是公文写作和处理能力。

而如果将“入仕”与“文无害”联系起来,汉律中的一条记载,最有参考价值,见《二年律令·史律》: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太史,太史诵课,取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

翻译一下,就是拟任命为“史”的学童,任“史”官职的最低标准是,总共15篇文章,能够背诵5000字以上。

《史记》里说萧何“文无害”,意思是说他写的文章不害人吗?

在这个基础上,增加考核书法“八体”,即许慎所记的“秦书八体”,包括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等8种,由郡一级将学童的作品交中央太史考核,取其中第一名者任命为所在县的“令史”,倒数第一不得任命为“史”,以三年为期,全国各郡合并考核,选第一名担任朝廷中的“尚书卒史”。

也就是说,萧何本人应该是通过“试史学童”的考核,取得全郡第一的成绩,而成为“沛县令史”。

萧何接下来的经历,其实也印证了这个成绩,那就是“给泗水卒史事”,对于这句话,很多人翻译为“担任泗水郡卒史”,结合萧何在秦二世元年仍在担任“沛主吏”可知,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郡卒史”和秦朝所有的吏员岗位一样,有规定的编制定员,汉代的说法是太守府有编制10人,也就意味着,萧何的“给事”,实际上是因为“泗水郡监御史”的赏识而担任的“借调”职务,但他的表现仍旧优异,在考课中名列第一。

这种“借调”,在秦汉简牍中不常见,但在汉武帝设置“刺史”时却可看到,同样是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并没有自己的官署和属吏,所以,汉武帝时的刺史要从所“部”覆盖的郡、县抽调吏员来协助工作。

而之所以“泗水郡监御史”能够发现萧何这个人才,原因在于“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而秦汉吏曹所负责的“吏事”,本身就是与人事考功有关,否则也不会演变为“功曹”,这个业务恰恰是与“监郡御史”对口的,而“常辨之”,意味着,不是对他这个“人”熟悉。

因为虽然在里耶秦简的公文中屡见迁陵县“令史”或“令佐”亲自书写公文,并本人传送汇报的情况,但如果是“对人熟悉”,自然用不着“辨”了,只能是对萧何提交的沛县吏曹文书的“文法”和“书法”非常赞赏,出类拔萃,才能由文“辨”人。

可以说,以上所有的信息,都在印证萧何作为一个“文法吏”的技能超绝之处,总结一下,“文无害”的意思,就是公文的“文法”周密、“书法”精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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