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產生銷項稅額借記“銷售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視同銷售產生銷項稅額借記“銷售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是商貿企業,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了促銷將部分外購食品用於進店客戶品嚐,我公司增值稅按視同銷售處理已經計提銷項稅額並借記“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請問這部分銷售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視同銷售產生銷項稅額借記“銷售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月25日答疑對“我公司將部分外購的存貨(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扣了進項稅)用於給消費者品嚐,按照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已經按照視同銷售進行了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該視同銷售部分所形成的銷項稅額,我公司計入了相關費用,請問:該部分銷項稅額可否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回覆意見如下:供消費者品嚐應當理解為你公司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該項費用包括存貨成本及增值稅銷項稅額,對於該項費用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進行企業所得稅涉稅處理。

所以,你公司外購用於品嚐的食品視同銷售產生的記入“銷售費用”科目的銷項稅額,可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照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