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駕考現場驚現“槍手”,考官識破十人獲刑


【以案釋法】駕考現場驚現“槍手”,考官識破十人獲刑


【案情回放】

2017年9月,劉春的親戚找到劉春詢問其是否認識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劉春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搜到了聲稱在車管所有熟人並能夠辦理駕駛證的許力(另案處理),但由於劉春的親戚嫌許力收費過高,劉春就又通過微信附近的人認識了聲稱“駕照考試包過”的李雷,而李雷的收費比許力還要高出許多。當李雷通過劉春得知許力也能夠辦理駕照並且收費較低時,便想通過劉春聯繫許力辦駕照,從中賺取差價。

【以案釋法】駕考現場驚現“槍手”,考官識破十人獲刑

此事商定後,李雷便積極尋找能夠在考試中為他人替考的人。經過駕校教練王松介紹,李雷認識了願意在駕駛資格理論考試中充當“槍手”的李華。每次替考前,李雷會通過微信將學員信息、考試時間、地點發給李華,並將學員身份證交給李華讓其進場替考。僅在短短的15天之內,李雷就先後四次安排李華為高某、王某某、王某雷、李某某四人充當“槍手”,二人均獲利千餘元。但李華在第四次代替他人參加理論考試時,被考官當場識破並被抓獲,隨後,李雷、劉春、王松等組織考試作弊人員,時某、高某某介紹替考人員及高某、王某某、王某雷、李某某讓他人代為考試人員先後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檢察官審查認為】

李雷、劉春、王松三人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李華等7人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

李雷、劉春、王松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華、時某、高某某、高某、王某某、王某雷、李某某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雷、劉春、王松等人與他人結夥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系共同犯罪。

【法院審理結果】

被告人李雷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劉春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王松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李華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時某、高某某、高某、王某某、王某雷、李某某犯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拘役緩期執行,並處罰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機動車駕駛證資格考試關乎著道路行車安全。在機動車駕駛證資格考試等國家組織的考試當中組織作弊、替代考試,不僅是個人誠信的缺失,也是對社會公平的踐踏。不管何種成績的取得,都需要付出相應的努力,如果妄圖通過不法手段走“捷徑”,換來的可能就是法律的懲罰。

檢 察 官 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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