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负什么责任吗?有什么依据?

用户6766483765


法不责众,在对待人贩子这个问题上,如果你做民调的话,发现人贩子是打死他还是给他留一条和活命。我想社会上所有有正义感的人都会告诉你立即打死他。而且把他打死。如果说真的要追究你法律责任的话,所有那些有正义感的人们都会站出来为伸张正义祈求法律的法外开恩。



因为人贩子真的成了过街的老鼠,必须人人喊打,必须从根本上不觉这种贩卖人口的违法行径。这是一条为了金钱为了让自己过上好的生活,来拆散人家骨肉香聚来拐卖人家的亲生子女,这一行径必须受到严惩。更是必须受到惩罚。你像这个人贩子更大的竟然到人家村子里去明目涨胆的拐卖人家的孩子。
这种不法的人贩子竟然嚣张到了这种程度,你说这时候已经触碰到了村民们的底线。善良的村民也必然会给激怒的,激怒了的善良人们一定会做出过激的行为。把人贩子活活的打死,这是激起群怒也是它必然的下场。就是他这种咎由自取的行径丢了性命也是活该。所以我说不应该给予这个村子的村民们任何的法律制裁。反而应该鼓励他们,奖励他们,这才是人间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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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人贩子就不由得想起那些多年寻亲的人们,十几甚至几十年间他们从未间断找寻的步伐。为的是那份人世间最为珍贵的至亲血缘,也为孩子的丢失而赎罪。对于村民打死人贩子这一事件,首先在情感上是能够理解的。我也是孩子的父亲,换位思考如果让我抓住拐卖我儿子的人贩子,估计也很难控制情绪。动手殴打他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会尽量克制自己。因为制止孩子被偷是一件幸事,切不能因为殴打人贩子致死,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痛失天伦。


村民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涉案村民虽未制止暴力声张正义,却过度使用暴力导致人贩子身亡。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涉案村民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说制止侵害发生时造成行凶者伤亡,此案并不具备此类特征

有人说村民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实明眼人看得出来。正当防卫并不需要这么多人,在殴打的过程中,人贩子与村民的力量悬殊。并不符合“制止非法暴力侵害”的特征,这么多人你一拳我一脚,有人下手轻有人下手重。就这样人贩子惨死众人拳脚之下。如果说此案一开始具有“正当防卫”的初衷,那么事态发展到最后,显然已经演变成“故意伤害”,综上所述,村民们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特征,所以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的范畴。

参与殴打的村民都将获刑,只希望法律会酌情对村民进行轻判

估计村民们为了泄愤,最终失手将人贩子打死了。通过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调查取证,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最终会对给人贩子带来致命伤的村名处以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其它村民则分别获刑3-7年不等。同时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倘若通过民事赔偿,能够得到人贩子家属的谅解(出具谅解书)。兴许法官在量刑时会酌情轻判。这也是最好的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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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真实案件。

2016年6月,在四川省兴文县龙山村发生了一起村民将人贩子差点围殴致死的事件。当时,一个来自河南的老头子,在一个僻静路口试图把一名五岁小孩儿给抓上面包车,谁知道小孩儿拼命挣扎就挣脱逃跑了。小孩儿哭喊着跑回家里,跟妈妈说有人要把他抓到车里去。


大人一听这还了得,就集结在场村民堵在村口,最终将人贩子成功截住并当场拿下。
抓住人贩子以后,村民们抑制不住满腔怒火,将其暴打一顿。只见人贩子是个已经秃顶的糟老头子,他疼痛难忍锅底求饶,祈求村民们放他一马。

最终,村民们在对人贩子恨之入骨的深仇大恨下,扬言要将该老人贩子当场打死。该提议得到村民们不约而同的强烈支持,个个都摩拳擦掌地陆续动手,最终在成燎原之势的怒火之下,老人贩子被打个半死。
事后该人贩子被警察带走,但经查实他并非人贩子,也就是说,村民暴打了无辜老人。警察前来展开调查。当问及为何人贩子就要给当场打死时,一村民的回答代表着全天下所有父母的心声:“无论谁家的孩子被偷走了,都会痛不欲生的,所以人贩子就是罪该万死!”


最后,因为几乎是全村的人都参与了围殴老人的“英勇壮举”,警察没有办法查清究竟是谁是主犯,又总不能将全村的人都定为罪犯,最终只能不了了之了。

因此,在法律上抓住真人贩子后将其暴打致死,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前提你得查清是谁打死人贩子的。如果能够查清“首要分子和主犯”,那么他们就难逃罪责。如果不能查清,那警察也就毫无办法了。

法不责众的传统思维,也并非全无道理。


冰焰


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负什么责任吗?有什么依据?

大家都希望不用负责,但是在法律上,以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死亡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这起事件中,要对某人进行具体定罪是比较困难的,毕竟是一群村民打死了人贩子,而不是一两个人动手而已。假若找不到主要的责任人,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不了了之,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到的那句话:法不责众。

像这样的类似案件曾经发生过:2016年,四川省兴文县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当地村民群殴“人贩子”,最后导致“人贩子”死亡。发生命案之后,民警调查却找不到相关责任人,因为人贩子尽做伤天害理的事情,老百姓对人贩子已经恨之入骨,因此大家都动了手“替天行道”。

因为找不到主犯,民警也没有证据将整个村的村民都定罪,所以最后也就不了了之。说句实在话,人贩子被村民打死真是死有余辜,罪有应得。人贩子到底有多么可恨:

1.拐卖儿童妇女,将人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买卖,这种违法行为非常可恨,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幸福,还严重伤害到了被拐卖儿童、妇女的身心健康。

2.人贩子的犯罪行径非常恶劣,他们为了谋得钱财,倒卖人体器官,甚至砍断孩子手脚,让其变为乞讨工具,可以说手段极其残忍,天理不容!

人贩子不被打死,老百姓难咽下这口气。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强烈呼吁判处人贩子死刑,以敬效尤!


【以上仅个人观点,若有不同意见,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关注:快嘴社会说,一起聊人生。】

一木MU


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要使被村民发现,一顿暴打是免不了的。在被打的过程当中若出现反抗行为,那他等于是自找死路。


人贩子在偷孩子时被一群村民乱棍打死,村民要负什么什么责任,按法理说是属过失杀人,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公安人员在侦察时发现,人贩子是在偷孩子时被一群村民围攻,由于事发地点是在农村,没有监控,无法确定人贩子死于谁手。

由于人贩子贩卖儿童,实属罪大恶极,人人恨之入骨。公安部门在无法确定犯罪主体的情况下,会根据法不责众的情形不予追究村民的法律责任,或对村民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教育,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应扭送公安部门处理,不得私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等等。



总而言之,人犯子的行径实在令人痛恨,今后大家再发觉人贩子偷孩子时,一定要群体而攻之,切不可单独行动噢。


百花争春我为先


要负责任,但前提是,找到是哪个下重拳打死的,如果找不到,如何负责?把所有的人都抓起来,判刑?也不太可能。

即便一个人被一群人打死,也有具体是那一拳、那一脚打死、踢死的,谁打到要害部位?这个不要说没有视频,即便有视频监控,人群混乱,那么多人殴打。如何判定是谁打到要害部位?如何判定下重拳的是谁?这里就出现了流行的一句话:法不责众。



大家对人贩子非常痛恨,觉得,抓住就应该打死、死不足惜,原因有:

1、夺人子女破坏家庭,可恨,该杀;

2、抓住不一定能判死刑,放出来还会危害其他人,不如老百姓杀他叫替天行道;

3、犯罪性质恶劣,导致很多人家破人亡。

还有一点是,大家一起打死人贩子,反正也找不到是谁打死的,所以,法不责众。



不管是哪种情况,人贩子偷孩子,在大家的潜意识里,抓住了,就应该“替天行道”,给打死,以防止他今后还会害人,虽然目前很多人都一直在强烈呼吁,要给人贩子判死刑,包括本人也一直认为,应该判死刑,但目前的法律并不是如此,只有特别严重的人贩子头目,或者拐卖孩子较多的,采取极端、残忍手段去贩卖儿童的,才会判死刑,普通人贩子,一般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这样就明白了,即便村子里有人贩子在偷孩子,抓住了,你还不能打死(虽然本人建议替天行道),因为,他虽然死不足惜,但法律规定,他还达不到死的条件,你打死了,就要承担责任,问题是,如果大家联合起来打死了,咋追究大家的责任?



如果既没有视频监控,也没有哪个人站出来承担他是主要凶手(傻子才站出来),尸检也没法判定是谁下重手打死的,那么,这个事情,又回到“法不责众”的话题上, 估计最终也是大家被拘留十几天,就放出来了。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一句话,文明法治社会决不容忍任何“私刑”代替“公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封建社会遗留下的“法不责众”早已经过时、甚至被淘汰了。

在村里偷孩子的人贩固然可恶,但是制裁他的有国家法律。然而一些村民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抑或是存在“法不责众”的狭隘观念,近而“以暴制暴”,聚众将人贩群殴致死,那就是涉嫌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被一些参与聚众斗殴、群体闹事的人经常挂念在嘴上的“法不责重”,往往是指某种(违法)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很多人都那样干,也就不好惩罚了。


受封建社会传统影响,现实生活中这种观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甚至成为一些人聚众斗殴闹事,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和理由。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在过去的封建社会,“众”虽然不敢“责”,但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

更不消说在法制日益完善、严禁“私刑”代替“公法”的今天了。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何要这样做呢?

因为不论是招人咬牙痛恨的人贩子,还是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盗贼小偷,他们的量刑标准、处罚尺度,只能由国家司法和公诉机关来处置和执行,这也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前提。

那种拿可恶的人贩子,抑或是可恨的小偷当作容易引发公众同情的幌子,打着“法不责众”的借口,却大肆进行聚众斗殴、群体闹事等违法行为,都是极端错误的,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霍小姐的八卦炉


打死人贩子肯定也是不对的,一定是违法的,是要追究责任的,但是很追究责任


人贩子这种人,真的很让人憎恨,偷别人家的孩子可能会让一个家庭妻离子散、会让其父母悲痛一生、也会让其孩子的命运陷入危险。


所以像人贩子这样的人,真的很该死,而打死人贩子的村民我真的挺理解的(弱弱的支持下)。

但是这种情况还是违法的,说一千道一万,毕竟你杀了人!


但是谁来承担责任就不好说了,有句话叫做“法不责众”,如题所说在村子里被一群村民打死了,那么就是说没有监控视频,没有证据,而且是一群人一起打的,那么你也无法知道这一群人力到底是谁击中了被害人最重的一击。

所以如果要抓人,你该抓谁呢?没有监控录像,村子人也是“同仇敌亥”,也不会说出谁是领头人,而且就算说出领头人,你也还是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他真的就是“领头人”,只要我死不承认说“这个事情不是我带头的”,警察能怎么办?行刑逼供?


所以法不责众,这种事情可能会不了了之了。


鑫时空


表弟认为,该打!可是不能打死呀😄
分几种情况

1.在偷小孩的过程中被随手几下打死,这应该不负责任。毕竟正当防卫嘛😊

2、在偷小孩的过程,被群众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不是故意的打死,应该是防卫过当,主犯从犯原则处罚。



3、在偷小孩后,群众有报复心里,故意打小偷,失手打死。过失致人死亡罪。主犯从犯原则处罚。

4.在偷小孩后,有人故意杀害小偷,这应该就是故意杀人罪,应该会从轻处罚。

5.这小偷是十恶不赦的,大坏人,土匪流氓黑社会,乡里乡亲都特别痛恨他,被人故意借此机会杀死。后有大批人民为他请愿,一般会关几天就放了。06年我们当地有一个人叫杨鬼子,整天在街上欺负人,敲诈勒索,收保护费,调戏妇女,打架斗殴等可以说整个镇上的人都痛恨他,因为他敲诈一户人,当天他把凶手弟弟抢劫侮辱,并脱光衣服。被他哥哥知道后想不过,就约杨鬼子来吃饭,说给赔礼,其实他早就磨好杀猪刀在门后等着了!等洋鬼子进门时第一刀销掉了手(因为听说他有自制手枪)第二刀断喉。当时凶手就去派出所自首,镇民们知道洋鬼子死了都放炮庆祝!并写了万民请愿书,交给警察,凶手有十天左右就被放了。这应该就是为民除害!


欢迎评论,关注表弟。


羌城表弟


常言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被村民合力打死。实话说,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我也是孩子的父亲,含辛茹苦的将孩子拉扯带,刚能叫一声“爸爸妈妈”就被道德尽失的人贩子拐走,题主遇到的情况还好一些,抓了个正着。若是再晚一些估计就来不及了。怎么说呢,因为这样的原因打死了人贩子,到底该怎么判,难道严格的按照《刑法》判处死刑?

依照《刑法》参与的当事人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致死的村民刑期会长一些

这种情形要对当时的情况,以及人贩子的验尸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判定村民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如果是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从犯的量刑应该在5年左右,主犯也就是给人贩子带去致命伤的村民,最少会被判处有10 年期徒刑。法律就是法律,不外乎情理和道德,否则何以安定家国,人贩子固然可恨,但凡事得有个度,不能完全没有章法,随着自己的性子乱来。

一群人和一个人贩子,力量悬殊因此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情形

详细的分析了题主的问题,以及设想当时的情况,从人数上判断,人贩子属于劣势的一方,村民和被拐卖的孩子原则上,生命没有受到威胁,村民也不是为了制止严重伤害,而打死的人贩子,因此,这个案件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特征,也就是说,凡是参与了殴打人贩子的村民,都不同程度的犯了罪,都要得到相应的刑罚。

给予死者家属相应的经济赔偿,寻求谅解达到轻判的目的

一般死人的刑事案件都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因为本案轻判的重点在于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这一点应该有法律居中权衡,最终拿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被告家属进行赔偿以后,由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并交到法院,最终结合以上,在量刑上给予几个当事人从轻判罚,如此才是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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