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推倒後竟冒出另一個屋主,房子究竟是誰的?


老屋推倒後竟冒出另一個屋主,房子究竟是誰的?


羊城派記者 董柳

梅州市大埔縣三河鎮白石村高湖塘有處老屋,破敗倒塌,無人居住。2018年初,主張該房為己所有的該村70歲老人劉木(化名)想把老屋推平,重新修建個簡單鐵皮屋,遂租借了黎某某的鉤機,剷除泥土屋。未料,做完這些後,其侄子劉侄(化名)等人以老屋屬於其所有為由,將劉木告上法庭,索賠20萬餘元。今年2月,梅州市大埔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劉木與黎某某是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應賠償62520元。

兩被告均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劉木稱,自己作為真正的老屋繼承、管理者,出於安全考慮,有權處理已倒塌多年的老屋。而黎某某稱,其只是受委託剷平破敗的老屋,也未具體操作鉤機施工,只是將鉤機師傅介紹給劉木,不應承擔責任。

究竟誰才是老屋的實際所有人?黎某某該不該承擔責任?近日,梅州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該案。

租借鉤機推平老屋後冒出另一“屋主”

從大埔縣城到白石村約有32公里,從白石村再到深山密林中的高湖塘,還得1個多小時車程。由於自然條件惡劣,交通不便等原因,2005年,全村村民在領取政府每戶1萬元的搬遷款後,整村搬遷。

2011年,黎某某經人介紹,到梅州大埔縣高湖塘承包荒田、山地來種植藥材。近年裡,劉木得知黎某某租借有挖土機,一直表示希望他介紹鉤機用來平整倒塌多年的老屋地基,“重新修建個鐵皮屋,用來祭祖。”

黎某某看到劉木那老屋沒人進出過,且已嚴重坍塌、爛屋內外長滿雜草、樹木叢生情況,經不住劉木多次請求,2017年12月,兩人簽訂協議,以15000元施工工資轉租借挖土機,幫他平整地基。2018年1月,鉤機師傅鍾某便按劉木要求的老屋地基進行了平整。

可在房屋被剷平後,劉木侄子劉侄等人認為,那平整的泥屋地基,是自己在高湖塘父親所建,屋內還有很多生活用品,並在2018年1月19日報警,要求賠償。因雙方沒有就賠償取得一致,劉侄等人起訴到大埔縣法院,請求索賠財產損害損失20萬餘元,被告為劉木、黎某某和鍾某。

剷除前兄弟間曾口頭商量過?

租借鉤機的黎某某認為,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涉案房屋的拆除工作,是劉木實施,自己僅是租借行為,當時劉木多次表示是房屋的權屬人,如今屋爛倒塌,便想剷除後重新建造鐵皮屋以便回鄉有個落腳點。

劉木認為,原告主張的房屋以及屋內損失,僅提交了村委會的證明、一份自行製作的清單,無法證明房屋地基是原告的,無法證明清單內物品是否存在,其要求賠償的金額缺乏法律依據。作為劉侄的叔叔,在一審過程中,劉木還認為劉侄等人不具備訴訟資格,非適格原告。理由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劉侄為涉案房屋的權屬人,他連房產證、建房許可、宅基地證明等均未提供,因而無權提起訴訟。

劉木表示,他有三兄弟,因為老屋10多年無人居住,全村也沒有一戶村民在此居住,大哥、二哥去世前,三兄弟商量好,將倒塌房屋剷平後,建造一間便於祭祖的鐵皮屋。此外,他還出具了書面聲明,表示全程事宜由他本人負責指揮,也去鑑定機構作了聲明,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另一被告黎某某無關。他強調,爛屋倒塌10多年,已經沒有價值。

剷除房屋前有沒有告知侄子等人?劉木說,他大哥多年前去世,去世前多次口頭交待要回去平整老屋,“而侄子10多年來一直居住在大埔縣城,跟他從來沒有過聯繫,侄女遠嫁後平時也未有聯繫。”

劉木認為侄子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判決駁回。

老屋的權屬究竟歸誰所有?

一審大埔縣法院認為,劉木的大哥劉某去世後,上述房屋及雜間由劉侄等人管理使用,被告劉木、黎某某對涉案房屋的物權所有人情況應當清楚。而劉木未徵得原告的同意,就授意黎某某剷除房屋,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相關民事權益。評估機構作出的《房產價格評估報告書》顯示,上述房屋及雜物間的價值為59070元,用去價格評估費3450元。為此,大埔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木及黎某某共同賠償62520元,兩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劉木、黎某某上訴後,二審庭審上,原告未提供權屬證明、被告是否為共同侵權人以及《房產價格評估報告書》的法律效力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一審時,原告劉侄沒有提供涉案房屋的房產證,也沒有建房許可、宅基地等證明,只是提供了村委會的證明,以證明涉案房屋為其父親所建設。在二審庭審上,劉木也出具村委會證明對抗,以證明劉侄的村委會證明不能用於價值、評估等用途,只能證明劉侄的父親在村裡有屋基。

對於《房產價格評估報告書》,劉木還向二審法官表示,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在一審時已當庭質疑其可靠性,“評估所依據的材料沒有雙方質證,評估機構沒有實地測量與勘測,是根據房屋仍然完整時的照片、劉侄手寫證明、房屋平面圖等計算出的結果。而且假設房屋是全新的狀況進行評估。”

而黎某某的代理律師稱,劉侄沒有出具權屬證明並非適格原告,其主張物權的應當提供登記證明,即涉訴房屋的產權登記證明,以此證明其對涉訴房屋具有物權,或者被繼承有物權。此外,本案中,劉木與黎某某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即劉木委託黎某某,介紹僱請鉤機師傅代為清理已經坍塌的房屋。而這種委託關係,受託人的行為結果,應當由委託人來承擔。因而該律師認為,黎某某主觀上無過錯,且屬於善意行為,一審法院將黎某某和劉木認定為共同侵權人並判決由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目前,此案還在二審過程中,尚未二審宣判。

來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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