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三个依据”精准问责 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千阳县纪委监委严格按照党员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采用“三个依据”模式,对辖区内存在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十余名党员和干部采取批评教育、提醒诫勉等等方式精准问责,切实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达到了“红脸出汗、挽救干部”目的。

一是以事实为依据,确定诫勉谈话对象。在开展的十余件诫勉谈话问责案件中,县纪委监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党规为准绳,在每次开展问责工作前,都派员对举报反映、巡察、监察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核查,确保被问责的对象准确无误,被问责的事由有理有据,做到以事实定性,以道理服人,让谈话对象在问责工作开展前期就有一个端正的态度,确保谈话效果。

二是以职责为依据,区分承担责任性质。在查清问题的

基础上,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在被问责的事由中应该担负的职责责任区分其本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类别。如在查办草碧镇寇家河移民新区建设项目进展缓慢问题时,严格区分镇党委书记的全面领导责任和镇长的直接领导责任,分别对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处理;对镇长兼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等直接责任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是以党规为依据,分层次开展谈话工作。在对全县近年来开展的诫勉谈话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由县委主要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纪委各纪检监察室分别对相应层级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使诫勉对象受到了警示,整改落实取得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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