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離婚,婆家有3套房產,但都是婚前財產,父母應該怎麼樣為女兒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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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有點奇怪啊,女兒離婚跟婆家有三套房產有什麼關係呢?而且你明確說了婆家的這三套房產都是婚前的財產,那就更跟你沒有任何關係了,另外,離婚應當是夫妻兩個人之間的事,為何要把父母摻和進來呢?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只能說,如果這些房產都是婚前財產,那麼作為女方來講是沒有資格要求分割的,另外,如果你想爭取離婚時候的權益,那你只能統計一下你們婚後都有哪些財產,對於婚後的財產,女方是有權要求分割的。另外要看男方是否有法定的過錯,比如出軌,家暴等,如果有這方面的過錯,同時可以要求賠償。

至於父母要為女兒爭取哪些權益?這句話聽著實在是不順耳。因為女兒既然已成年,應當對自己的婚姻,對自己的社會行為來負責,不要長大了,還什麼都要靠父母作主。變成媽寶男媽寶女,那我只能說你這輩子都不可能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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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任律師回答得很對,因為律師是根據法律條文發表的文章,我不是律師,但我覺得,婚前的財產,你女現在離婚,也沒有資格分,你做母親的出來爭取?始笑大方。如果你女兒生育了子女,那麼婚前財產也能分給她子女,如果男方有錯在先,你提出離婚,那也只分割你女兒和女婿結婚後,共同取得的財產,如果有外孫跟著你女兒,那也只有要男方給外撫養費。如果是你女兒有錯,你女兒要求離婚,那麼,男方可以一分財產也不給你女兒。我也不是律師,如果這裡只是發表文章,為了母親節日而寫,那就沒有什麼事,看過文章就完了的事。如果你是真的想這樣做的話,那麼你去找任律師,他這裡有徽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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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家的財產跟你女兒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分不到一分錢。

哪怕是男方的財產,也要看是婚前 還是婚後,男方婚前財產也是跟你沒有關係的。

我結婚的時候,公婆也是三套房,我們從來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

其實呢,公婆的房子,以後也是你老公房子。你們沒有離婚,你也跟著一起住的呀。能住一輩子,這個時候房子寫不寫你名已經沒有關係了。

如果想要安全感,那麼自己婚前供一套房,拿出租的錢還月供。要麼就婚後跟配偶一起供一套房,房子寫兩個人名字。


你是我不變的永遠


我就吶了悶了,房子本來就是人家的婚前財產,現在離婚憑什麼你想要?就踏踏實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行了,尊重事實心態平和下來就好。

我發現現在的人真是太矛盾了,總是說要男女平等,但在結婚的問題上總是要求男方出高額彩禮,還得買房子,看不出平等何在。男方出資買房了又擔心是男方婚前財產,離婚分不到房子。

現在又出現了很多女方要求男方出資買房,然後房產證要寫女方的名字。只能說你們是怎麼想的,就為了離婚分財產嗎?是對這份感情沒信心?還是已經做好了離婚分財產的打算?如果這份感情脆弱到要靠一套房拴著的話,真的不要結婚了,因為註定是個悲劇。如果只是想靠結婚離婚去分房產的話,其實就是一種詐騙行為。


金秋五色風


一、女兒離婚,一定是有過不下去苦衷才不得已走的這一步,所以,在想著怎麼維護女兒經濟利益之前,必須先做一件事:首先確保女兒人身安全不受威脅!

二、之所以說此話,是因為題主沒有說清楚其女兒離婚的原因。所以,我們只能從父母最關心,也是最擔心的方面考慮問題。女兒的人身安全不就是父母最關心和最擔心的關鍵問題麼?

三、甚至可以說,為了女兒的人身安全,並且能夠順順利利的離了該離的婚,即便是損失一些財產也是值得的。此觀點,應該是所有有女兒的父母都不會反對的吧?!

四、在確定女兒沒有人身安全之虞之後,再來談財產問題也不遲!但有一點必須事先澄清,男方婚前財產(其實你們也已經認可),按照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女方是沒有權利和資格參與分割的。你們能談的,只能是婚內的夫妻共同財產!

五、至於如何確保女兒的權益最大化,尤其不被非法侵佔,辦法或者說是“捷徑”只有一個,那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六、絞盡腦汁、窮盡謀略,甚至不擇手段後或許能夠一時得逞,但最終結果,必然是頭破血流、身敗名裂,甚至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


笑笑叔


按照國際慣例先回答問題,再做分析。在對你女兒的婚姻失敗表示同情的同時,也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婚前的房產跟你女兒沒有半毛錢的關係。你不要在這裡亂操心。也不要打著為自己女兒著想,和爭取利益的幌子在這裡做你自己的發財美夢。最後就是你去走法律程序打官司都是不管用的。因為你自己都說過那些房產都是你女婿婚前買的,說明人家為了預防有離婚的一天。所以已經做過財產公正。並且還具有法律效應。屬於個人私有財產。不管離婚的原因是什麼,女方都無權得到這份房產。如果你想為自己的女兒分房產,除非是他們兩個結婚之後買的房子。這個才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才可以各分一半。這個你一定要弄明白。同樣我很佩服你的是,你女兒出了這麼大的事,你不想著去好好安慰你的女兒。竟然還有心情在這裡想著撈錢。自己又啥都不懂。我都不知道說你什麼好了。

我們說不管夫妻之間因為什麼導致離婚,對於個人和兩個家庭來說都是個悲劇。特別是已經有了孩子的夫妻。對孩子的心理發育和將來的成長影響更加大。所以說夫妻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受傷害最大的永遠都是孩子。孩子才是無辜的。

最後我的建議是,不要在想著房產的事情。我之前已經說了這麼多我想你應該也弄明白了。想了也是白想,不要去做那無用功了。有時間想這些還不如去好好安慰和照顧好你的女兒。做好你女兒的思想工作,幫助她走出因為婚姻失敗所帶來的陰影。幫助她調整好心態。讓她對生活重新充滿希望活出精彩。這個才是最重要的。


逍遙天尊聊情感




女人,有時候,特別再婚姻裡,真的是很被動的,既然有這樣多事情,婚前婚後,還是有個協議合適,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一味地相信愛。

愛隨著時間的推移,是會有很多變化的,由相親相愛到反目成仇,真的間隔時間,並非長流,有時候,還沒來的及品味,很快就給閃離了,令人回不過神來。


真的婚姻很可怕,怕的人,都不敢走近婚姻,對婚姻擔驚受怕。那麼親密無間,都有兒女的人,分的時候,都不看孩子的感受,不知道孩子,是不是受傷害。


佛玉花緣


你女兒離婚,婆家房產你一點都得不到,這是法律規定的。婚前財產就是婚前財產。這和你女兒沒有一點關糸。新婚姻法,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補充條例都明確說明這一點。但婚後共同財產可以協商也可通過法院判。現在有很多女孩結婚前就和男方商量好,在買房結婚一定要在產證上有自已名子,否拆寧可不結婚,雖說這些做法個人不贊同,但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她們也是希望給自已有一份保障,當今社會不得不說離婚率大高了,通過社會科學院調研報告和國家民政部門公佈數據顯示,我們國家離婚率是全世界最高國家之一。結婚和離婚的差不多達到一比一。如有一百對結婚,其中三年內離婚的有四十六對夫妻。既僅映一個社會問題,還僅映另個問題就是男方離婚時成本太低了,男人婚前就買房,結婚時女方房產權,離婚時淨身出戶又絕大多數又是女方。男方一點損失都沒有,這情況下,女方那有安全感?在這樣時代背景下,女方提出點要求是應該可以理解,並不是女方要在房產證上添加名子就一定會與你爭房產。她只是想有一點保障,有些安全感,有什麼過錯呢?所以看問題要看站在那個角度看,如果雙方都能站在對方角度思考問題,那很多予盾和問題都會完美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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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離婚無疑將涉及到與丈夫的財產分割事宜。三套房子都是公婆的名下,還是丈夫的名下?這事關重要。其中兩人有沒有孩子,孩子的監護人是誰?都直接影響到離婚的財產分割。

女方父母分得三套婚前房產的計劃恐怕難得得逞,因為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婚前財產,屬於相關法律中的一個專用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房產屬於丈夫名下,屬於貸款買房;女方付出的資金將得到司法主張。反過來也一樣,此乃基於保護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如果女方家庭準備維護自己女兒權益,只能將重點轉向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產。並且詢問女兒有關其丈夫在婚內,有無“婚外戀”及她人插足,或插足她人家庭;還有“家庭暴力”、“酗酒賭博”等行為。

如有上述情況,可向法院舉證,要求經濟賠償;如果還有孩子,需要承擔必要的子女撫養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視為夫妻單方面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現行的、修正後的婚姻法,取消了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假如房產證上都是公婆的名字,分割其房屋財產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但是,如果女兒離婚後無房子居住,法院或進行司法調解,給予其一定時間的居住權利。


插圖選自網絡,侵權必刪。恭祝天下母親節日快樂!願所有家庭和睦美滿!


陸燕青


離婚本來應該是一種很正常的社會現象,離婚制度的存在也為那些想要追求新生活的人提供了制度保障。理論上離婚和結婚一樣只要男女雙方同意即可,但是實踐中離婚還牽扯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問題,因此還是比較複雜的。

你的女兒既然決定要離婚了,就說明她現在的婚姻並不能給她帶來幸福感,首先做父母的應該支持女兒的決定。說實話,做父母的在離婚時想要為自己的女兒爭取一些利益,這是人之常情,本無可厚非。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你女兒婆家的三套房產都是婚前財產,你女兒就算和你女婿結婚也不能改變上述房產屬於你女兒婆家的客觀事實。在離婚時,你女兒無權要求分割上述房產。

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離婚時應該對生活困難的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而如果沒有住房就屬於生活困難的幾種情形之一。也就是說,在離婚時你女兒可以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男方提供相應時期的居住用房或者給女方適當的補償以保障女方的基本生活權利。

以上,希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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