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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黃山市博皓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皓公司)系由寧波博皓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蘇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給其股東蘇忠合300萬元、洪作南265萬元、倪宏亮305萬元,以上共計借款870萬元,在2012年5月歸還,該借款未用於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2013年2月28日,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博皓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於2014年2月20日對博皓公司作出黃地稅稽處(2014)5號稅務處理決定,其中認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責令博皓公司補釦、補繳。
博皓公司向黃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黃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黃政複決(2014)41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黃地稅稽處(2014)5號稅務處理決定中第(七)項第3目的決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鏈接:徵稅行為必須先複議再訴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案 件 判 決:
鏈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第二條規定如下:
♚ 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
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2
一則對話:
某公司財務經理小張,11月末找老闆彙報工作,順便“跟老闆提及了借款的事情,對話如下:
小張:老闆,您看,公司賬上顯示您的借款100萬,年底要是不還,稅務局可就要找我去喝茶了(你懂得!),要不這樣,您先還了,明年再借。
老闆:不還,稅務局還能把我咋的?
小張:老闆,要是不還,也沒大事,也就交個20萬的個人所得稅吧,對您來說,九牛一毛。
老闆:你說啥,20萬,搶錢啊,20萬我還能買個衛生間來,還,馬上還!
小張:老闆,你太英明瞭!(該拍就得拍) 還有個事,就是明年借的時候,不要再借100萬了,當然借多少,您說了算,再有您看,辦公室小李對您忠心耿耿,要不讓他借……
老闆:好,聽你的,年底給你多發獎金!
至於怎麼操作,您看著辦?
作者:中國註冊會計師(CPA),美國註冊管理會計師(CMA),高級會計師,稅務師(TA);長期從事財稅研究與實踐工作,在財務變革轉型、管理會計實踐、企業數據管理平臺的搭建及大數據應用、稅收籌劃、資本市場方面有獨特見解及積累了大量實踐應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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