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一个法院判例和一则对话看股东不归还借款征收个税

税务管理—一个法院判例和一则对话看股东不归还借款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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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系由宁波博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

博皓公司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复决(2014)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第(七)项第3目的决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链接:征税行为必须先复议再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案 件 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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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如下:

♚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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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对话:


税务管理—一个法院判例和一则对话看股东不归还借款征收个税


某公司财务经理小张,11月末找老板汇报工作,顺便“跟老板提及了借款的事情,对话如下:

小张:老板,您看,公司账上显示您的借款100万,年底要是不还,税务局可就要找我去喝茶了(你懂得!),要不这样,您先还了,明年再借。

老板:不还,税务局还能把我咋的?


小张:老板,要是不还,也没大事,也就交个20万的个人所得税吧,对您来说,九牛一毛。

老板:你说啥,20万,抢钱啊,20万我还能买个卫生间来,还,马上还!


小张:老板,你太英明了!(该拍就得拍) 还有个事,就是明年借的时候,不要再借100万了,当然借多少,您说了算,再有您看,办公室小李对您忠心耿耿,要不让他借……

老板:好,听你的,年底给你多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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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怎么操作,您看着办?


税务管理—一个法院判例和一则对话看股东不归还借款征收个税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高级会计师,税务师(TA);长期从事财税研究与实践工作,在财务变革转型、管理会计实践、企业数据管理平台的搭建及大数据应用、税收筹划、资本市场方面有独特见解及积累了大量实践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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