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辭退你,員工是把辭職手續都辦好了再和單位提出補償金問題,還是沒辦理之前提出?

善良無悔孫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主張經濟補償的前提就是依照規定解除了勞動合同或者終止了勞動合同,沒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你還是單位職工,不存在經濟補償的問題。

那麼也就是說,你的辭退手續辦理完後,要及時提出經濟補償請求,沒辦理手續前是不可以提的。

當然在現實中,一定要把握好辭退手續的原因,因為不是所有的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都不以享受經濟補償的,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種情形才能享受經濟補償。我們當地有個下崗職工,按他說是單位經營不景氣下崗,他為了續繳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簽了個解除勞動關係協議,當時沒細看,協議上的解除合同原因是“違反本廠規定”,結果10多年後,廠裡搞破產清算時把他除外了,該職工多次上訪,一直無果。所以在籤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楚每句話、每個字,一旦稀裡糊塗簽了字,那就是法律依據,再說什麼也就晚了。

另外我們也要注意,在辦理辭退手續中,一定要同時向單位提出補償的意見來,單位也不一定都懂法,好讓單位提前有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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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單位要辭退您,如果想要經濟補償金,當然是手續辦理前就要和單位談好補償金問題,等你全部辦理完成,補償金談不妥,你會一直在公司耗著嗎?所以,建議談辭退時就談好補償金問題,並留存協商書;

其次,公司辭退分為正常接觸,需要支付給您N個月經濟補償金(工作幾年給您幾個月,如工作3年整,則需要補償3個月經濟補償金);以北京市為例,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需要支付N+1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違法解除則需要補償2N個月經濟補償金;

最後,以上經濟補償金只是法定規定的最低限度,如果單位福利好,多補償也是可以的,如甲骨文就補償N+6個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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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碼先讓單位把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開了,這個後面要是仲裁有用


楊成芳律師


他要吃了你,你沒憑沒據,不如等他把你吃了,到時候你有憑有據,再告他不遲。

不過,你不能寫個東西證明你是自願被他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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