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这11名恶势力犯罪分子被判刑


鹰潭这11名恶势力犯罪分子被判刑


5月10日下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对王某甲等十一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五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鹰潭这11名恶势力犯罪分子被判刑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发、王某丙、王某丁、黄某勇、王某戊和杨某烨(另案处理)经商议在某小区成立了“某便民服务部”,通过威胁等方式多次强行以高出数十元的价格要求小区业主购买他们的沙子、水泥等装修材料,同时聘请王某己记账并通风报信,形成恶势力团伙。王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豪、刘某华、桂某辉以及杨某烨、鲍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王某为首要分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烨为骨干成员,鲍某华、汪某豪、刘某华、桂某辉等人为团伙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王某的指挥,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黄某勇、王某戊、彭某发、王某己和杨某烨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某小区内多次强迫交易,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豪、桂某辉、刘某华和王某、杨某烨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寻衅滋事三起,参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参与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乙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参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参与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汪某豪参与寻衅滋事三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桂某辉参与寻衅滋事罪一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华参与寻衅滋事罪二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丙、彭某发、黄某勇、王某戊、王某丁、王某己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贵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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