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免費圖片遭遇“釣魚維權”

当免费图片遭遇“钓鱼维权”

□法制日報《法人》特約撰稿 王曉磊

2019年3月3日,一家運營自媒體的公司接到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傳票,北京一企業訴該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的三張圖片,侵犯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訴請賠償金及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1萬元。

被告公司聲稱公司只是在2016年的一個非盈利公眾號上用過這三張圖片,無侵權的主觀故意,圖片中未標明作者和出處,且該公眾號僅運行半年已經關停,該圖片的點擊率只有100多次。互聯網法院主動提出雙方調解,目前該案尚在審理和調解過程。

自2016年開始,一批互聯網“維權公司”如雨後春筍般覺醒,針對其上傳到網上的海量圖片,爆發式提起侵權民事訴訟。“維權式營銷”已經成為一些互聯網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由此引發爭議:是真正維權?還是“釣魚維權”?

據統計,2017年全年共有4萬餘件著作權民事一審案件,其中涉及攝影作品的糾紛案件約為14%。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2月14日,關於全國美術作品(含圖片)的案件數量達到39438件。

初步搜索可見,涉及攝影作品的案件中,幾家國內大型圖片數據庫為最常見的“維權”主體。排名前三位的主體提起的案件,在整個攝影作品案件中佔比約為50%。無訟案例網搜索到共計2945個相關案件,其中,判決書的數量為417個,裁定書的數量為2528個。在裁定書中,除提起管轄權異議的33個案件以外,均為“原告以雙方和解為由,申請撤訴”的裁定書。

根據此數據可以看出,應對此類案件時,約86%的被告選擇和解,只有約14%的被告才會選擇應訴。原告針對圖片的平均請求賠償金數額為7736.36元/件,而相比圖片出售價,賠償金額的請求已是正常售價的數倍乃至數十倍。這正是外界質疑此類訴訟為“釣魚維權”的原因。

證明圖片著作權的舉證原則

著作權法對圖片的著作權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但網絡上海量的圖片,名義上是免費的,且在未標明作者和出處的情況下,使用者通常直接下載就開始使用了。實際中存在的問題是,這些圖片通常無法找到著作權人,所以無法經其授權許可,也就無法向其支付報酬,更無法標明出處和來源。

筆者認為,維權方要證明其享有圖片著作權的證據主要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證明圖片或者攝影作品的拍攝日期、拍攝者,原始存儲介質、首次發表日期,如果攝影內容包含人物,要證明已經得到作品中人物的許可。如果系國外網站圖片,要有經過公正的許可使用權利證書、該圖片在國外享有著作權的證據、作品登記證等;第二,受到侵權的事實,被告對圖片的使用情況;第三,上載的圖片標明或者能夠得知、識別作者和著作權人;第四,創作或者購買圖片的相關費用憑證,因為維權付出的相關費用憑證,例如聘請律師費、公證費等。

總之,維權方要證明自己是權利人,並證明侵權的事實,該類案件從互聯網發展的狀態和實際情況出發,應採用嚴格證據標準,而非優勢證明標準。如此既能夠增強著作權的維權意識,同時也不能使訴訟淪為牟利工具。

此外,無侵權意識、非營利性和不知著作權人,是被訴侵權方常見的抗辯理由。以上三點理由雖然不能稱為侵權免責的理由,但是卻也不能被忽視。主觀惡意的程度、侵權給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因侵權所帶來的盈利,都應該是判決賠償數額考慮的因素。

對於沒有標明作者的作品,建議採用更嚴格的證據標準,因為沒有標明作者和著作權人,那麼強求使用者去申請得到許可和支付使用費顯然是加重使用者的負擔。

單張圖片判決賠償數額過高

根據上述統計數據,目前單張圖片的侵權請求賠償數額約為7700多元,經調解的賠償數額最低的有500元至5000元不等,多數以2000元達成調解。

《著作權法》第47條第5款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48條第1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賠償損失只是侵權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但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所有調解結案的方式均以經濟賠償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以文章開頭所舉的案例來說,對一個非營利性的公眾號,點擊率僅100多次,如果僅以經濟賠償作為調解方案,而未考慮選擇停止侵害、刪除照片、賠禮道歉等賠償方式,筆者認為這樣的審理案件方式是不妥當的。

理由如下:第一,雙方未交換證據,未開庭質證;第二,對於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舉證是否充分、是否能夠證明著作權和侵權事實,並未予以充分注意。如果對被告方提出的抗辯理由不加以區分,簡單粗暴調解,這種方式必然會助長營銷式維權的不正之風。如是,則既起不到法律示範和正向引導的作用,也將導致顯失公平、公正。

對於無侵權意識、非營利性且未標明著作權人的圖片侵權類案件,筆者建議應當廣泛採用及時刪除圖片、賠禮道歉等調解、結案方式;進而考慮根據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得到的盈利因素,來酌情判定是否應當採用經濟賠償。

關於如何合法使用網絡圖片,筆者提出三點建議:1.對於標明著作權人和作者的應當合法適用,使用前聯繫著作權人,得到許可方能適用,或者支付使用費;2.對於沒有標明著作權人的圖片,建議審慎適用,至少使用的時候要標明引用的網址;3.對於購買自第三方的圖片,要查清第三方有著作權方能使用,以免造成共同侵權。(作者系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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