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心村支書,“伸手”法不容

【以案释法】肥西县院| 贪心村支书,“伸手”法不容

2019年4月25日,經肥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村支書李某某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李某某系社區原黨總支書記,2010年至2017年期間,其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將本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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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累積的“賬外賬”:

1、2010年至2015年,李某某以“績效獎勵”為名,先後七次從村集體賬外賬中騙取人民幣計19000元,將其佔為己有;

2、2015年、2016年,李某某先後在村集體賬外賬中報銷個人支付金8000元,將其佔為己有;

憑空“消失”的“管理費”:

2014年至2017年,李某某先後收取轄區內某甲建材廠等8家企業的管理費共計51000元人民幣,將其截留不入賬,並佔為己有。

不翼而飛的“租金”:

2017年10月,李某某分別收取某乙建材廠等4家企業租金共計56000元,並將其中的44229元人民幣予以截留不入賬,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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慾念當頭,“伸手”必被捉

李某某身為基層組織人員,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收入不入賬等手段,侵吞、騙取本村集體財產共計人民幣12222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但鑑於案發後李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退繳其所侵佔的全部集體財產,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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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1、什麼是職務侵佔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哪些村務應接受村民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佈。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佈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3、本案對我們有何啟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我們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做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一旦發現違法行為或違法現象,請大家依法檢舉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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