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提籃子"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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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了湖南省衡陽市原農業委員會(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黨委委員顏橋生在融資項目中“提籃子”問題典型案例。

顏橋生在擔任衡陽縣委常委、副縣長期間,為幫助弟弟顏良生及其合作老闆減少競爭對手,確保其獲得該縣兩個融資項目的開發權,利用職務便利“量身定製”項目條款,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務,讓老闆賺得盆滿缽滿,自己也獲得3300餘萬元的鉅額回報。

顏橋生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顏良生及合作老闆萬某、呂某涉嫌單位行賄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什麼是“提籃子”?

“提籃子”本是一句湖南方言,湖南話裡把“空手套白狼”的中間商形象地稱為“提籃子的”,對那種層層轉包的工程則稱為“提籃子工程”。

2018年9月,湖南省印發了《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將“提籃子”明確界定為

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許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金融、財政項目資金分配等領域,充當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幫助、與他人(個人或者單位)合作等方式,為他人獲取利益、謀求私利的行為。

誰在“提籃子”?

“提籃子”的行為主體可能是領導幹部本人,也可能是其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還包括假借、假冒領導幹部名義的人員,以及其他責任單位人員。

無論是否擁有公職身份、是否實際掌握權力,只要能夠抱上權力的“大腿”,利用權力為其“站臺”,就可以充當掮客大肆尋租,做上“提籃子”生意。

“提籃子”有哪些手段?

“提籃子”者往往是長袖善舞、政商通吃,手法和途徑也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門,包括

強令、指定、授意、暗示、批條子、打招呼、請託說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等多種或明或暗的方式。

有的“赤膊上陣”,通過改換身份或者借用他人名義,直接參與經營活動;有的“隱居幕後”,為親友等特定關係人站臺助威,縱容、默許其利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非法牟利;有的“借殼撈錢”,借經營投資之名行貪汙受賄之實;有的“斡旋互惠”,領導幹部之間相互為他人“提籃子”,從而異地“交易”利益互換……

種種“提籃子”行為,本質上就是以權謀私,完全逾越了紀律法律的界限,不僅破壞市場秩序,扭曲政商關係,更容易滋生腐敗、腐蝕幹部,從而嚴重汙染政治生態,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必須嚴肅查處。

“提籃子”有什麼後果?

黨章明確規定了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反對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在第八章的多個條款中,

對黨員幹部權權交易、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特別是新增的第九十五條,在第一款明確規定了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的有關處分。

此外,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問責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度,對領導幹部履職用權都作了十分嚴格的規定。

如果“提籃子”行為問題嚴重,還可能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等犯罪,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提籃子”行為無論看上去多麼隱秘、巧妙,

都只不過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在黨紀國法面前,

終將無處隱藏。

來源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審 | 付松 李瑩瑩

簽發 | 袁燕 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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