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當惡勢力犯罪團伙“保護傘” 江西一正廳級領導幹部被“雙開”

甘當惡勢力犯罪團伙“保護傘” 江西一正廳級領導幹部被“雙開”

新餘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主任胡高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委對新餘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主任胡高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胡高平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入黨不信黨,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等非組織活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干擾省委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法律規定的選舉活動中拉票助選,在幹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親,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搞權權交易,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包庇、縱容涉惡活動,甘當惡勢力犯罪團伙“保護傘”;濫用職權,違規出借財政資金;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個人生活腐化墮落。

胡高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德不配位、寡廉鮮恥,是典型的“兩面人”,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汙黨的形象,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江西省監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胡高平開除黨籍處分,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新餘市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胡高平簡歷

胡高平,又名胡高萍,男,漢族,1959年8月出生,江西高安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7年1月至2004年8月,歷任新餘市委農工部幹部,新餘市農業局經營站站長,新餘市種子公司經理,新餘市農業局副局長、局長,新餘市委農工部部長、新餘市仙女湖風景名勝區委書記;

2004年8月,任新餘市渝水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年3月,任新餘市渝水區委書記;

2008年12月,任新餘市委常委、渝水區委書記;

2009年3月,任新餘市委常委;

2010年7月,任新餘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年9月,任新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新餘市副市長;

2016年10月,任新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8年4月,任新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主任。

2018年11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免去胡高平新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中共新餘市委免去其新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職務。

除此之外

銅鼓縣原公安局局長陳雲南

受賄案一審宣判

獲刑二年零八個月

5月13日上午8時30分,上高縣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對銅鼓縣原副縣長、公安局局長陳雲南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陳雲南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間,陳雲南利用擔任宜春市公安局行政服務處處長、銅鼓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之便,在案件辦理、工程承攬和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59.5萬元,港幣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雲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錢款摺合人民幣67.56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陳雲南有自首情節,並且退繳了全部贓款,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陳雲南當庭表示上訴。

綜合:廉潔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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