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海上惡勢力團伙犯罪案宣判!

2019年5月8日,由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在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九個月不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宣判活動。

這是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第4件海上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日照一海上惡勢力團伙犯罪案宣判!


案情回顧:

自2016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潘某某在無海域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圈佔日照市東港區海域達二千餘畝,糾集被告人付某、王某某等4人,通過實施驅趕、扣船、吊貨等行為,強行向前來該海域捕撈江瑤貝的的漁民收取灘費,實施了多次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某等5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嚴重擾亂海上正常的生產作業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其中,2016年底至2017年初,採用上述手段向多人強拿硬要財物,共計13.27萬元;2017年底至2018年初,採用上述手段向多人強拿硬要財物,共計31.4萬元。

庭審直擊:

2019年4月9日,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犯罪案件”“未使用暴力手段,部分被害人是主動找上被告人要求繳納費用”等的辯護意見進行了詳實、有針對性的舉證和答辯。


日照一海上惡勢力團伙犯罪案宣判!

公訴人從違法犯罪行為、時間跨度、作案次數、違法所得數額以及對海上生態資源破壞、生產作業秩序的影響等方面分析了本案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並進行了法庭教育。

各被告人在最後陳述環節均表示自願認罪。


日照一海上惡勢力團伙犯罪案宣判!


日照一海上惡勢力團伙犯罪案宣判!

檢察官普法:

“惡勢力”的界定: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軟暴力”的界定: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舉報電話及郵箱: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

舉報電話:0633-3011368

郵箱:rzsyksc@ 126.com

東港區人民檢察院

舉報電話:0633-3011800

郵箱:[email protected]

嵐山區人民檢察院

舉報電話:0633-3011738

郵箱:[email protected]

莒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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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蓮縣人民檢察院

舉報電話:0633-301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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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舉報電話:0633-301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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