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海上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宣判!

2019年5月8日,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宣判活动。

这是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4件海上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日照一海上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宣判!


案情回顾:

自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在无海域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圈占日照市东港区海域达二千余亩,纠集被告人付某、王某某等4人,通过实施驱赶、扣船、吊货等行为,强行向前来该海域捕捞江瑶贝的的渔民收取滩费,实施了多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某等5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海上正常的生产作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2016年底至2017年初,采用上述手段向多人强拿硬要财物,共计13.27万元;2017年底至2018年初,采用上述手段向多人强拿硬要财物,共计31.4万元。

庭审直击:

2019年4月9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未使用暴力手段,部分被害人是主动找上被告人要求缴纳费用”等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详实、有针对性的举证和答辩。


日照一海上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宣判!

公诉人从违法犯罪行为、时间跨度、作案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对海上生态资源破坏、生产作业秩序的影响等方面分析了本案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并进行了法庭教育。

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均表示自愿认罪。


日照一海上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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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恶势力”的界定: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软暴力”的界定: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及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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