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刀切”辭退民辦代課教師談政策

被”一刀切”辭退民辦代課教師談政策

生意好壞憑運氣,但帳不能糊塗。民辦老師必須熟悉如下內容:

1986年12月國家教委規定:“民辦教師截止日期為1986年12月底”,山東省教育廳規定民辦教師截止日期為1985年10月。可是有大量證據證明區縣根本沒有執行上面的兩個文件,而是自己有關係的執行國家教委的文件,沒有關係的執行山東省教育廳的文件,一樣的人兩樣看。

《85魯教人字116號》文規定民辦教師必須是合格民辦教師,即持有《合格證書》,1989年開始對有《合格證書》的民辦教師發放《民辦教師任用證》,但是有弄虛作假現象出現,有很多不合格人員發給了《民辦教師任用證》,而有《合格證書》的民辦教師卻沒有《民辦教師任用證》,導致出現冤假錯案!

92[41]號: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同是人民教師,同樣履行教書育人的光榮職責,在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上,沒有公辦民辦之分。民辦教師的工資收入不得低於公辦教師平均工資額的2/3。

97[32]號: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僅限於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民辦教師任用證”,並在省級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教師,省級人民政府原規定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的截止時間不得改變。可是,這與有《合格證書》的沒有《民辦教師任用證》,《有任用證書》的沒有《合格證書》地方原來執行出現嚴重偏差。導致冤假錯案沒有解決。

要有計劃地將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九五"期間,國家每年安排20萬人左右專項指標,至2000年共計80萬人。

(2011)8號: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注:1,[8]號文件這裡的"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只能是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

2,以上文件信息,民辦教師是鐵定享受國家財政待遇的。問題是鳩佔鵲巢,真民辦被辭退,轉正指標被替代了。

代課老師必須熟記[2011]8號文件有關內容。

第三款: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四款:依法依規納入社保。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九款:地方是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

共同記住:

國務院[2016]42號督辦函:統籌考慮妥善解決在崗代課教師和被辭退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出臺相關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情況,"十三五"期間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的時間表丶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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