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編草案二審:及時迴應新情況新問題

導讀: 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分編草案的一大亮點。2019年4月,人格權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為及時回應現實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草案二審稿對健康權、肖像權、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予以完善,首次從法律上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的醫學和科學研究作出規定,首次提及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首次明確提出對聲音權的保護⋯⋯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存在、發展的基礎,關係到每個人的尊嚴。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人格權單獨成編就被視為一大亮點,被評價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我國法律規範中的一次生動實踐。2019年4月20日,人格權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

據瞭解,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健康權、肖像權、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予以完善,並對人體基因胚胎科研活動、“AI換臉”、人體實驗等問題作出規範。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表示,草案二審稿及時回應現實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充滿了創新精神,體現了鮮明的時代感,更加適應實際需要。同時,委員們還就進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了意見、建議。

對人體試驗、基因科研等作出規範

健康是我們每個人所追求的,也是人格權編重點關注的。為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對有關科研機構等為開發新藥或者發展新的治療方法進行人體試驗予以嚴格規範,一是擴大了此類活動的規範範圍;二是增加規定,開展此類活動,除經主管部門批准外,還應取得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同意;三是刪除有關禁止向受試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但可以給予必要補償的規定。

“‘倫理委員會’在這裡是第一次出現,它是什麼機構沒有規範和明確,究竟是官方的還是民間的,是行政機構還是社團組織?誰賦予它的審查職責?”賈廷安委員提出自己的疑問,並建議對“倫理委員會”作出明確限定或規定。陳竺副委員長指出,實踐中很多所謂臨床試驗實際上就是為了牟利,亂收費的現象很普遍,建議增加“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費用”的規定。

去年11月發生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引發了社會公眾對人體基因等有關醫學和科學研究的關注和思考。各界紛紛呼籲,開展相關活動可能帶來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倫理道德方面的風險,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就此,草案二審稿在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增加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為了中華民族的永續健康、安全發展,應當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龐麗娟委員建議,在相關條文中增加“嚴格”的表述,並增設法律“防火牆”,規定開展這類活動“必須經過倫理委員會審查”。在杜玉波委員看來,鑑於目前這方面法律嚴重滯後,應當避免有關機構和個人以“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由,隨意開展此類具有嚴格人格倫理風險的活動,導致人格災害和危機。

“我們國家在人權領域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有很多好的政策、好的措施、好的保障,這些完全可以固化上升為法律條款。因此,我認為人格權編的視野可以再寬一些。”陳國民委員以器官捐獻為例,指出草案未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償捐獻作出規定,應當予以明確。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996”工作制、房屋裝修汙染等嚴重侵害健康權等現象,鄧凱委員指出,雖然草案中寫了健康權,但沒有實際展開,建議增加其他條款作為補充,像生命權和身體權一樣有所歸類細化。還有部分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人的最終尊嚴應該受到保護,建議草案對“安樂死”作出規定。

加強對肖像權、名譽權和未成年人信息的保護力度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換臉”等深度偽造他人肖像、聲音的行為屢見不鮮,不僅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草案二審稿對此予以回應,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並規定“其他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和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要研究在人臉識別技術廣泛應用的背景下,肖像權保護將面臨的新情況,並對此做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和制度設計。”殷一璀委員提出,可以考慮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除為了公共管理、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需要,不得通過自然人不知情的方式任意採集自然人的肖像信息。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馬一德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侵害肖像權賠償損失數額相關規定。

針對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情形,二審稿增加規定,明確受害人有權要求媒體及時更正、刪除該不實報道,並規定“媒體不及時履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該媒體限期更正或者刪除”。

卓新平委員認為這一修改十分必要,並指出相較於侵害造成的受害人在精力、心理等方面承受的巨大傷害,草案中只規定了責令媒體限期更正或刪除,侵害的成本太低。他建議增加規定,對該媒體加以公開賠禮道歉、給予受害人精神賠償等處理。鄭功成委員提出,草案第805條關於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名譽但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還要與相關法律相銜接,如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即便是未成年人犯法了也不應該點名道姓地報道等。

草案第六章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被視為一大進步。在吸納相關意見的基礎上,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定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此類信息。同時,草案還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等的保密義務。

“網絡傳播具有即時性和無邊界性、受眾量大等特點,一旦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在網上傳播,它的影響很難恢復。”謝經榮委員指出,法律應該處理好產業發展同保護個人信息之間的平衡,平衡好網絡平臺同權利人和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對網絡平臺的責任要作更明確的規定。

譚耀宗委員指出,有關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6月,我國未滿19歲的青年網絡使用人數總計已達到1.5億,佔中國現齡總數的近1/5,青少年已經成為最為活躍的互聯網用戶群體。他表示,對未成年人而言,他們正處於敏感衝動、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齡,隱私、個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特別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網絡權益的保護。建議繼續充實人格權編的內容,增加對網絡遊戲採取分級措施等規定。

考慮到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除了傳統的帶有個人識別特徵的信息外,還應該包括個人行蹤信息、個人網絡瀏覽信息等,呂建委員建議草案擴大受法律保護範疇。張伯軍委員也建議,除了草案所列內容之外,還應將自然人的基因信息、醫療健康信息等明確為個人信息。

關注民事主體的網絡虛擬身份問題,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騫芳莉指出,在互聯網時代,網絡世界構成了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實世界發生的各類情況也會出現在網絡世界中,僅對網名提供保護還不夠充分,與該網名匹配的身份信息、名譽權和榮譽權等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還需要明確。還有委員指出,個人信息權是獨立的權利,無法被其他權利涵蓋,建議草案對個人信息權作出單獨規定。

委員呼籲:完善人格權一般規定,增設信用權、環境人格權

除了對草案二審稿修改內容提出意見,委員們還關注人格權的一般規定,建議增設信用權、環境人格權,並完善相關規定。

針對人格權的範圍,王東明副委員長提出,目前草案沒有作出專門界定,只是在各章中分別出現,建議增加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格權範圍。信春鷹委員也認為,傳統意義上的人格權範圍相對比較小、比較窄,主要是基於人類的道德準則和人類的尊嚴而產生的個人的權利。現在人格權編草案增加了很多新東西,後面規定的具體權利和前面的一般原則可能會產生衝突,建議對人格權權利的類型作進一步研究。

根據草案,信用權屬於名譽權的一部分。王東明副委員長呼籲草案單獨設立信用權並作出相關規定。他指出,信用評價相對於名譽中的品德、聲望、才能評價有一定特殊性。明確信用權作為一種人格權的法律地位,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有利於調節經濟關係;二是有利於提升人們的信用意識,維護社會秩序。

陳竺副委員長則建議將環境人格權納入人格權當中。他表示,環境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對於人獲得主體資格、對於保障人體的健康安全至關重要。另外,自然景觀的美學價值、歷史價值,也是人類生活必不可少的精神因素,但是傳統人格權的內容卻忽視了這些重要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在人格權編中適當增加涉及環境因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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