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通告

定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通告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服務水平,快速、高效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緩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交通擁堵,保障人民群眾平安順暢出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 本縣道路(不含高速公路)範圍內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之間發生的僅造成財產損失、不涉及人身傷亡、各方車輛可以移動的道路交通事故,適用快速處理。

第三條 人員傷勢輕微的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簡易程序處理的,可以適用快速處理。

第四條 快速處理方式包括當事人自行協商快速處理、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和警保聯動專員快速處理。

第五條 發生死亡、傷人事故的,或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下列情形之一交通事故,不適用快速處理,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或逃逸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八)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十)駕駛人涉嫌利用機動車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一)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在事故處理部門設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專門處理財產損失和輕微傷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設立快速處理服務點,並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發生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自行協商處理:

(一)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相互查驗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憑證,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用攝像、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現場及損失部位等證據;

(二)自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

(三)對責任及賠償進行協商;

(四)協商達成協議的,需要理賠的根據保險公司的指導或在約定時間內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五)需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通過“交管12123”APP互聯網事故快處系統,申請開具認定書。或者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在24小時內共同到交管部門快速處理中心開具。

第八條 發生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成因責任或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快速處理:

(一)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後立即報警和向保險公司報案,相互查驗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憑證,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用攝像、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現場及損失部位等證據;

(二)撤離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警保聯動專員處理或根據引導各方當事人24小時內共同到交管部門快速處理中心處理。

(三)向交通警察提交照片、視頻、陳述材料、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等材料,交通警察在審查相關證據後,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在一個工作日內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達成協議的向保險公司理賠。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持交通事故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條 當事人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證據,應當能夠反映車輛在道路上的位置、事故形態、車輛具體損傷部位、車輛號牌和駕駛證、行駛證。

第十條 機動車發生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車輛可移動的單方事故,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根據保險公司的引導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通過快速處理確定的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同等責任和無責任三種。一方當事人具有本通告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該方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各方當事人均有本通告附件所列事故情形的,各方當事人負事故同等責任。

第十二條 對適應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和現場告知等方式,引導當事人按照快處程序辦理。當事人按照本通告進行快速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在事故中的交通違法行為,從輕或免於處罰,以教育為主。

第十三條 對符合快處條件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引導後當事人堅持要求交通警察到現場處理的,應當立即指派交通警察出警處理。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並對駕駛人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法一併處罰。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時間到快速處理機構處理的,經交通警察通知,無正當理由,一個工作日內仍不到,導致事故無法正常處理的,案件移交事故處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該事故車輛標註為道路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限制其辦理車輛檢驗、變更、轉移登記等相關業務,行為構成逃逸的將依法從嚴處罰。

第十五條 對於無保險、外地車輛、租賃車輛或損失較大,各方當事人對事實、成因有嚴重分歧可能影響履行賠償的情況,快速處理機構經審查後可以將案件移交事故處理部門按一般程序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保險行業建立警保聯動合作機制,建立網絡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與融合,為道路交通事故後期調查、處理提供證據。本著快速、高效、便民的原則,因地制宜,提供便利,配套開展保險快速理賠服務,共同促進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和快速理賠工作開展。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行業在信息共享基礎上,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真實性審查制度。如發現故意製造或虛構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保險欺詐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參照本通告快速處理。

第十九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定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當事人負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情形

一、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追尾);

二、在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三、遇綠燈亮時,轉彎機動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機動車先行的;

四、遇紅燈亮時,右轉彎機動車未讓被放行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遇紅燈亮時繼續通行的;

六、在可以左轉彎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七、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未按交通標誌、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機動車先行的;

八、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的;

九、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機動車先行的;

十、準備進入環行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十一、在可以掉頭的地點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機動車先行的;

十二、在可以掉頭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十三、在禁止掉頭的地點掉頭的;

十四、逆向行駛的;

十五、進出道路未讓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的;

十六、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七、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十八、不按導向車道行駛;

十九、不按規定倒車的;

二十、溜車的;

二十一、開關車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二、裝載的貨物遺灑、飄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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